时间:2022-12-19 23:21:55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造成自己的车损,虽然对方全责或主责,但是对方不赔偿也不配合的,车主向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购买的车损险,注意理赔的是自己的车损险,因为法律赋予了保险公司向全责方代位求偿的权利,司法实践认定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无责任”“按责任比例赔付”这种借款,拒绝赔偿无责任方的相关损失。
为何车主只能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发生在以下无奈的情形:
1、全责方的车辆无购买保险,对方又无经济赔偿能力;
2、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事后无法联系的;
3、对方交通肇事逃逸的,也是被认定全责的;
4、责任方有购买保险,但是不配合理赔,自己又懒得去奔波投诉;
网传的“代位求偿只针对车损,如果事故涉及人员伤亡,这部分的赔偿就无法通过它来实现。如果出现的是单方事故,或者不在保险赔偿范围的事故,“代位求偿”也不可以使用。“这说法也是不妥当的,只要是有车损的,有人伤,同样可以向自己保险索赔车辆损失,因为理赔的是车损险,同理,单方事故,假设是自己全责,自然理赔的也是自己的车损险。但前提是自己一定要购买车损险以及车上人员险。
在网上经常看到“车主可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说法,这表述是有问题的,因为代为赔偿的行使主体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赋予给保险公司的,即,不是车主代位求偿,而是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车主只是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然后保险公司向逃逸方求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简单来说,保险人代位求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在车险中,若对方未逃逸,遇双边事故时,如果车主属于无责方,却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放弃向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将导致保险公司丧失针对事故另一方的代位求偿权,因此不会再支付赔偿款。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据此,保险公司可拒绝向车主赔偿。
律师提示,类似情况下,不要擅自和对方调解私了,避免签订任何免除对方的赔偿责任的协议,如果对方是有责任,擅自放弃索赔权的,保险公司知悉后一般予以理赔自己投保的车损险。
在对方全责,而对方或者对方的保险公司又无法赔偿自己的车损时,可以与自己的保险协商解决,要求己方的保险公司先赔偿给自己,将对第三者的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具体的依据是上述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拿车损险来说,由无法直接向第三方追讨损失的车主向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申请,后者核实后,与之签订《保险权益转让书》,在车损险额度内先行赔付车主的修车费,再履行代位求偿权,向第三方追讨车主的损失。
保险公司一般考虑到能追偿的情况下,才会先赔偿给被保险人车主,自己才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利益,能追偿的就赔,没有追偿可能的就拒赔,视不同情况做区别对待是违反了车险的代位求偿的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
如果经过谈判,自己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实在不愿意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时,可考虑起诉到法院的途径解决。通常在车损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条款上,存在类似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的条款,在车主一方无责时,保险公司就拒绝赔付,告知车主找实际侵权人赔偿,或者要求车主在对方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险赔付完毕后,才可在自己保险公司理赔车上人员险,但这种条款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不生效,在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可考虑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来源:交通事故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