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找专门办担保合同律师,提防对赌协议中的合同诈骗案例

时间:2022-12-20 00:34:36来源:法律常识

在股权投融资对赌中,刑事法律风险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作为投资方,尤其要防止被融资方欺骗。

提防对赌协议中的合同诈骗

对赌协议又叫做估值调整协议,一般是指投资方对融资方进行股权投资,如果融资方没有按照约定实现业绩要求,则需要以一定的价格对投资方的股权进行回购。

在对赌中,融资方为了能够获得尽可能多的投资款项,有可能会对自己的估值进行粉饰甚至虚构,让投资方误认为融资方有未来价值;在融资完成后,为了继续掩盖事实或继续获得利益,有可能会继续采用欺骗手段,从投资方处获得抵押担保等好处。所以,作为投资方,一定要擦亮双眼,明辨真伪。

实践中,这一方面的教训不可谓不深。例如,2017年香榭丽公司、叶某、乔某东、周某海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行贿罪一案,就存在前述情况。由于现在在裁判文书公开网上已经显示该案属于「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裁判文书」的情形,所以不对案情再做表述。

与此类似的,还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浙02刑初138号,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等合同诈骗一案。被害人(投资方)在与被告单位沟通过程中,被告单位的董事长、董秘等向被害人夸大经营规模,虚构公司净资产,并虚假承诺未来三年可创造8-9亿元利润。而被害单位则委托了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某律师(上海)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进驻被告单位进行了尽职调查,确实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大股东占用资金等。而后,被害人、被告单位和中介机构协商,将股份下沉至M公司,再进行投融资。

但是,被告单位的董事长等人并未就此收手,而是通过种种隐秘的方式成为对M公司的最终受益权人。并且采取了下列诈骗行为:

  • 提供虚假材料。为尽可能提高公司估值,要求M公司相关部门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事先伪造的虚假的对关联公司的巨额应收账款等财务数据,并继续制造公司与相关客户的虚假业绩。
  • 找人冒充关联公司负责人。欺骗尽调机构,使得尽调机构作出错误的估值报告,诱骗被害单位以21.6亿元的虚高估值与其签订收购协议。
  • 谎称退税继续骗取增资。并购后在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为避免向被害单位返还现金和股票,继续隐瞒实际经营情况,虚增更多利润,以公司经营需要和加快退税速度为由,骗取被害单位宁波东力增资2亿元。
  • 转移担保,使被害单位遭受额外损失。为避免资金链断裂需承担的担保责任,被告人李文国与杨战武、刘斌等人合伙将13.57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转移至宁波东力名下,并不断要求宁波宁波东力提供担保。

最终,被害单位遭受的并购对价21.6亿元、后续增资2亿元以及担保所致损失,都只能通过刑事程序进行挽损,而这一路必然遥遥无期。

所以,在对赌过程中,除了关注民商事法律风险之外,也要关注合同诈骗等刑事法律风险,识破地方骗取融资款的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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