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1:21:48来源:法律常识
如果说明示的预期违约至少还是“真小人”的话,那么默示的预期违约则往往是以“伪君子”的面目出现,这也导致其更难识别和应对。因为默示的预期违约,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只是从其行为可以推断将来不会履行合同义务,而“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认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行为目的、性质、履约能力等综合因素判断,实践中较为复杂,审判实践中对于默示的预期违约的认定也较为保守、慎重。
对于可能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我们建议采取一下救济途径:首先,根据本法第527条的规定,适用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如果对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也未恢复债务履行能力的,则可以适用第563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或者适用577条和本条的规定,要求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27条的相关规定如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高院有关本条理解与适用的观点,也是主张构成默示违约在于债务人丧失将来履行债务的能力,也无法提供担保,如果及时恢复了履行能力的,不构成预期违约。因此对于默示的预期违约,先适用“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再视情况或是恢复履行,或是行使法定的单方解除权,或是适用预期违约制度,是较为稳妥的应对方法;如果贸然主张解除合同,或是直接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则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