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2:14:19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谷某某,男,1985年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xx栋。
被告:广西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住所地:来宾市象州县xx号。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被告:广西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宾市xx号。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原告诉称:2016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广西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曾用名“柳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签订《内外架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广西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开发的象州镇xx路xx号住宅楼提供内外脚手架租赁。合同对外架工期、款项计算、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明确约定。合同兴苑”住宅楼提供内外脚手架租赁。合同对外架工期、款项计算、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脚手架及相应的施工,后因被告广西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原因致使外架工期延期,租赁期间被告广西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一直拖延支付租金。2019年12月18日,经原告与被告广西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结算,确认其尚欠原告租金款580057元。后被告广西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被告广西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三方于2019年12月20日共同签订《象州“桂兴苑”外架拆除洽商协议》,协议确认广西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尚欠原告租金款580000元,并约定案外人韦某某支付50000元,剩余租金款由被告广西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期支付。但原告依约拆除全部内外架工程后,被告广西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支付相应的租金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金款43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436.07元(以应支付的租金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标准,从2020年1月21日暂计至2020年7月9日,之后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两项合计 436436.07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两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两被告租金款是多少?
【处理结果】
2020年11月11日,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广西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广西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谷XX43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3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谷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起诉要回属于自己的租金款及逾期利息,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起诉,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提交了企业信息公示报告、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卡折对账单等相关证据。两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经放弃当庭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国晖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款43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NHMS007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