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6:32:51来源:法律常识
“‘李经理’说我信用卡诈骗,还威胁说10月31号不还清余款,就把我送进郑州第三看守所。”11月9日,作为某银行信用卡用户,河南郑州许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诉苦,因为疫情没有及时还款,银行雇佣第三方催收公司讨款,许先生实在没辙报警,警方也要求他限期还款。
“我创办的是一个小公司,卖机械设备,因为疫情影响销售,收入下降。”37岁许先生表示,疫情之下资金周转难,生意很难做。
许先生说:“这个信用卡我都用了好多年了,去年3月份贷款,当时疫情严重,我前面都是分期还款,就是分期每个月还几千块钱,因为今年7月20号郑州暴雨成灾,8月份又遇到疫情反弹,今年七八月份产生了还款逾期。”
许先生表示,他没有想到银行催收,自己会被“传唤”到刑警队。
“10月27号上午11点多,我和朋友在一起,接到一个自称姓孟的警官的电话,他说他是刑警大队一中队的警官,说我是信用卡诈骗。我说我是守法公民,从来没有干违法的事,但他让我去刑警队说明情况。”
许先生回忆起当天情形,仍心有余悸。当天下午3点多,许先生在朋友陪同下前往位于一楼的刑警大队一中队一间办公室。许先生把手机交给朋友,让朋友在外面等他,“我朋友可以全程为我作证。”
许先生说:“我进去之后,孟警官身穿便衣,没有出示工作证件,让我量身高、体重,测血压,还化验血型,让我做了笔录,就跟对犯罪嫌疑人一样,走了一遍程序。”
许先生说,当时办公室里没有其他民警,开始是孟警官一个人,后来才通知银行的“李经理”前来。
“让‘李经理’过来和我协商,‘李经理’说我本金和滞纳金都逾期了。我解释说还款困难后,他说让我所在的村委会开困难证明,说本金还欠七万二,问能不能还5万?我说困难,他就走出去,后来又返回来说七万二,一分都不能少。”
许先生说:“就把我当成了犯罪嫌疑人一样对待,做的笔录打印出来签字摁了手印,后来在二楼逼我签还款保证书,也是签字摁红手印,让我10月27号和28号每天必须还5000元,剩余尾款10月31号下午5点之前必须到账,当时我害怕极了,‘李经理’威胁说我如果不签字,不还清余款,就把我送进郑州第三看守所。”
许先生表示:“还款保证书给我说是一式三份,原件由‘李经理’拿着,孟警官复印了两份,上面没有章子,就我一个人签了名,按了红手印,也没有银行和刑警队的签字。”
华商报记者看到,这份手写在一张白纸上的还款保证书复印件显示,有许先生的身份证号、信用卡卡号和电话,许先生承认欠银行信用卡本金72870.83元,承诺10月27日还款5000元,10月28日还款5000元,剩余尾款10月31日下午5点之前到账,如果处理不上,一切违约后果自行承担。上面有许先生签名,摁有红手印。
“我是被迫签的还款保证书。”许先生表示,当天晚上9点半多才被允许离开刑警队,“我从来没见过这阵势,都吓傻了,要不是有朋友拦住,搞得我当时都想自杀,幸亏我心态还比较好,因为我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事。”
“我是下午3点钟去的,等出来已经是晚上9点半,因为是月底,我实在是借不来钱,第二天勉强找朋友借了3000多元,还了一部分。”
许先生表示,当时的事态之下,他没想到“李经理”冒充银行的工作人员,指控他信用卡诈骗。“‘李经理’年龄在45岁左右,他来时穿便装,没有穿银行的工装,我都没见银行催收人员的工作证,我也没见任何逮捕或者拘留手续,‘李经理’居然威胁送我进看守所。后来我去这家银行郑州分行信用卡中心询问,银行说他们从来没有一个李经理,我才知道他是假冒银行的人。”
许先生表示,10月28日下午,他联系这位“李经理”并录了音。
许先生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这位“李经理”提醒许先生,一切以入账记录为准,如果没有1万入账记录,保证书作废。
“不用和我说这些没用的,还款保证书是昨天(10月27日)没有给你写好还是什么意思?没有写好再去一趟(刑警队)。你要见我干什么?你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结账就行,你没还上,你来找我干什么?你问我全名干什么?你找我,如果孟警官需要补充材料,那我就过去,还款保证是你对我们的一个保证,你没有如约履行,你还要过来找我们协商什么?
许先生说:“我就问他是这家银行的员工吗?问他的工号和办公地址在哪?他很牛逼地说‘不要跟我说这些,你去跟孟警官说!’他在电话里威胁我,口气很强硬,说必须把这个钱还上。”
10月29日,许先生来到该行郑州信用卡中心,再次联系“李经理”。“这位自称‘李经理’的人不敢接我电话,也不敢出来见我。”
许先生说:“我去这家银行郑州分行信用卡中心,打电话没人接,实在没办法,我问郑州分行才知道‘李经理’是催收公司的,后来银行员工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他冒充银行的工作人员,我就打110报警,警方说是催收公司报的案,也说他是催收公司的人。”
许先生认为事态严重,决定向监管部门投诉。“11月9号,我实名向银保监会河南监管局书面举报,递交了书面投诉材料和录音证据,工作人员说会在20天左右,把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我。”
许先生说:“上周,银行工作人员给我打了3个电话,问我有什么诉求,说可以给我减免相关费用,我要实名投诉他们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我肯定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不可能和解。河南监管局今天(11月9日)也已经立案,表示要进行调查。”
许先生表示,这里面也牵扯警方人员,“我找了省市区公安信访部门,他们都说冤有头债有主,让我找银行解决,让我打110报警。”
许先生承认,当时自己并不清楚孟警官究竟是不是民警,“因为他穿便装,没有出示警官证。10月28号和29号,我再给孟警官打电话,他就不接我的电话。”许先生感觉因为银行催收自己被诓到了刑警队,“我咨询律师,像这种经济纠纷,警方是不插手的。”
许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银行现在都把这个催收包给催收公司了,我承认我欠钱,可以让我慢慢赚钱还,银行雇佣催收公司对我进行恐吓,我还不上就要送看守所,是不是?”
许先生表示,他在和银行方面交涉时也有录音,“银行也承认包给了第三方催收公司,我有和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但银行说催收公司对外保密,公司名称不能透露。银行负责催收业务的工作人员说给我解决,但至今没有解决。”
许先生表示,因为疫情原因,包括银保监部门在内政府部门都在纾困,“今年郑州暴雨加上疫情,我是不是可以分期还款?”疫情之下,自己的小公司经营困难,收入下降,这才造成还款逾期,自己绝非信用卡诈骗不还钱,对银行却雇佣催收公司苦苦相逼。
许先生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追讨债务并不违法,但如果以威胁、恐吓、暴力等方式追讨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向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投诉。
“我为什么要实名举报?说白了,他们这是把我往死里整,我只有卖血卖肾,3天就要还5万元,我是守法公民,包括村上也给我开了困难证明,我还有两个孩子要养活。”
华商报记者看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称,其做生意投资失败,现在两个孩子上学需要抚养,生活压力大,该村民一直遵纪守法,助人为乐,望给予帮助。
许先生称,此事也让家人一起担惊受怕,“原来我爱人就闹着要离婚,我两个儿子,大儿子上初一,小儿子上小学三年级,父母60多岁了。”
“我要求追究这家银行郑州分行信用卡中心领导的法律责任和这家催收公司违法催收的法律责任。”许先生最后表示:“我不怕打击报复!不然我不会去监管局实名举报,也不会找媒体寻求帮助!”
11月11日,华商报记者多次致电许先生所说的“李经理”,但其一直未接听电话。华商报记者联系上郑州某局刑警大队的孟警官,“我是的,你是哪位?”得知是媒体记者,孟警官随即表示:“没有得到允许,我单独不接受媒体采访。”
对于是否以诈骗案由办案以及是否认识“李经理”,孟警官并未回应而是快速挂断了电话。
11月11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联系这家银行郑州分行负责催收的信用卡业务部,询问是否有一位负责催收的姓李的经理?
工作人员回复称:“我们自己员工中没有,我们合作催收机构里是有的,我们是有一部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催收的。”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委托第三方叫到刑警队是合法的。“我不方便和媒体沟通,我没办法回答您的问题,关于客户的信息,我们只需要和客户沟通,希望您留下联系方式,会有相关的同事会联系。客户的具体信息,包括我们和客户的交流情况,我们不能随意透露给第三方。”
但就在华商报记者结束通话大约半小时,前述“李经理”回复记者电话,直截了当称:“我是银行的委托方,是银行报的案,委托我们到公安机关走的犯罪流程。”但“李经理”却否认认识孟警官。
11月4日许先生和银行工作人员电话沟通录音显示,银行方面承认催收是银行的委托方。许先生希望了解催收公司名称,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没法说,这是有保密协议的。”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人家说的是银行的委托方,没有说是银行,我们也听录音了,如果他违规了,我们肯定依法维护您的权利,您说一下您的诉求,如果他们违规,我们肯定要处罚,但我们需要相关证据,需要您配合。”
许先生在电话里表示:“不能为了完成业绩,不管我的死活啊,我要追究违法催收者的责任。”
11月11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了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涉案主要事实为许先生拖欠银行信用卡本金7万余元,从债权债务角度来说,银行或者其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代理人索要债权,只要方式正当、合理,那么这种委托催收的方式是法律所许可的。”
对于银行委托第三方将债务人许先生叫到刑警队催收是否合法,“这需要看刑警队是基于职权对涉案案件进行刑事调查,还是仅仅是基于个人关系利用职权协助第三方机构催收。”
赵良善指出,如果许先生存在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在这时,银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刑事报案,办案民警基于他人报案,而传唤犯罪嫌疑人的,在办案民警的支持下,双方就信用卡诈骗一案达成和解或者新的还款协议,这样在程序上无误。
赵良善表示,如果许先生的信用卡拖欠费用,尚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标准,而银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公安机关场所通过威胁、震慑、吓唬等方式给许先生施压,从而达到催收目的,这时,办案民警就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恐吓他人,轻则违反刑警部门的规章制度,重则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等犯罪。
而第三方机构不采取合法手段,企图通过刑警等施压以达到催收目的,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变相暴力催收,其行为后果归于委托方银行,“针对这种暴力催收行为,许先生可向银保监会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反馈,也可以报警处理。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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