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6:30:57来源:法律常识
明明一分钱没借给被害人,放贷人勒索一名被害人4万元未果后,在一名律师的帮助下,以虚构被害人借款25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万元财产。
今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市高院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其中披露一名律师参与犯罪团伙实施“套路贷”的犯罪事实。他说:“该律师毫无法律观念,提供虚假证据,藐视法律,欺骗法庭,极大破坏司法公信力。”
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
律师参与“套路贷”犯罪
2016年3月,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等人注册成立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燊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由俞果担任法定代表人,约定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各抽取盈利30%作为提成,俞果抽取盈利10%作为提成;被告人朱敏、徐文正、葛冬亮作为业务员按月领取工资报酬。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吕某来到衡燊公司欲借款15万元,写下25万元的借条。陈寅岗、韩世平等人在发现吕某隐瞒房屋已有抵押的情况后并未放款,朱敏、徐文正还对吕某实施殴打;当晚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朱敏、俞果、魏伟斌、徐文正经共同商议后,由朱敏和韩世平通过电话向吕某勒索钱款4万元未果。2016年6月27日,执业律师曹一帆接受陈寅岗、俞果等人委托,以虚构的吕某借得25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万元财产,后曹一帆在得知陈寅岗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在另一起案件中,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姜某来到衡燊公司实际借款28.8万元,但写下70万元的借条并订立《个人借款合同》。后姜在次月归还了2万元。2016年6月27日,律师曹一帆在接受陈寅岗、俞果等人委托后,捏造被害人姜某借款7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70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万元。后曹一帆在得知陈寅岗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被告人陈寅岗等人被法院判处十六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而律师曹一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就上述两起有律师参与的涉“套路贷”犯罪案件,市高院副院长黄祥青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我们都有这样的常识,在国外的法庭上,律师向法庭说的每一句话,开口之前,都要对法律宣誓,宣誓自己的诚信,宣誓说出的每一句话都是实话。但是,这些人(指本案律师)毫无法律观念,提供虚假证据,完全信口雌黄,在法庭上展开诉讼活动。由于他事先经过策划,从当天法院的审理情况来看,很难看出他的破绽。这个案子中该律师藐视法律,欺骗法庭,极大破坏司法公信力。”
只拿5000元损失一套房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宝山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就综合运用了上述“套路”。该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
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带杭某至本市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
在此期间,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
瞿某在杭某收到马某的房款后,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他,由此让杭还清欠款。后该房产被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杨某付清全款。
宝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判处作为中间人、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至七万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套路贷”不同于一般高利贷
据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为目的不同。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
(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
(2)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
(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
“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上海高院释放“严惩”信号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黄祥青说。
据黄祥青介绍,上海法院将在四个方面进行“从严”惩治。
第一,定罪上从严。“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第二,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第三,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第四,量刑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有财产刑规定的,加大财产刑的判罚力度,对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以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对于一般参与的从犯,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区别于首要分子和主犯,从轻处罚。
据悉,“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上海高院对“套路贷”犯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并于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