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6:30:03来源:法律常识
下面是一例借贷纠纷的案例,案件中我们为当事人成功索回借款以及相应违约金,并让对方支付律师费用。详情如下:
原告:张某某
被告:北京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某丰服饰)
法定代表人:杨某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0日、8月12日,原告分别向被告账户打款10000元、28000元,共计38000元,2019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借款事项签订合同编号为196300xx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为门店拓展、运营向原告进行借款,借款金额人民币38000元,期限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11日,借款偿还方式为先息后本;被告无故未按约定向乙方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超过五日、被告发生还款逾期10天以上时,应按照被告初始借款金额的2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在《借款合同》中承诺: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原告的合同利益和合同权利受到损害,被告将承担包括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还包括原告在依法主张权利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现《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已到,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且已经超过还款日期10天以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律师介入
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向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委托案件,中昂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李律师为当事人上诉维权。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38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500元(38000元*25%);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1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
同意原告第1项诉讼请求,不认可原告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还没有爆发疫情,后因疫情原因影响,我方经济困难,但仍然向原告支付了10260元的利息。请原告酌情考虑我方现实情况。
法官观点
本院认为,张某某与某丰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张某东向某丰公司支付借款后,某丰公司是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过,某丰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故本院对于张某某要求某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某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其至今并未偿还本金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某丰公司违约将承担张某某的律师费。该费用亦在合理范围内。故本院对张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违约金(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1月12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且以9500元为限):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律师费10000元;
由此案例可看出,签好借款合同很重要,当然,选对律师也很重要,更重要的是,当欠款无法追回时,要记得及时维权,避免错过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