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3:17: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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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典型的涉及抚养权争议的离婚案件。
壹
基本案情
赵某(女、化名)与李某(男、化名)于2008年3月自由恋爱,2009年4月开始同居,2012年6月27日生育双胞胎(一儿一女),取名小甜(化名)、小强(化名),2015年1月7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在刚同居期间,感情很好。但自从有了女儿后,双方感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李某开始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自2018年4月起开始分居至今。现赵某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贰
裁判结果
准予赵某和李某离婚;婚生女小甜及婚生子小强(2012年6月27日出生)随原告赵某生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自2020年2月起开始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相互帮助,和睦相处,积极建设良好的家庭关系并发扬和睦的社会美德,以维护家庭团结和社会稳定发展。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虽好,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不注重感情的培养,产生矛盾不能妥善解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自行协议离婚或者诉诸人民法院请求离婚。
在离婚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经济情况、家庭环境等,并且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讯员 | 吴思玉(疏附县法院)
编辑、排版 | 梁晶晶
引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孩子不是丈夫的,被蒙在鼓里的丈夫一直被当“爸爸”,经过亲子鉴定确认后,丈夫痛不欲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支付精神损失费,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是多少呢?本期文章,我们研究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的一份涉及否认亲子的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例。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最高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编,由于我们不是案例法国家,故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必然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究所用。需要提醒的是,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请读者朋友们注意最新规定。
当事人及案由:张男与李女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要旨:不存在生物学上的父女关系,妻子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履行了本不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女方应返还抚养费用。女方行为对男方在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主观上存有过错,客观上坚造成了损害后果,此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女方应当向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酌定支持30000元。
01 基本案情[1]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男与李女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张1、张2由张男抚养。李女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判决根据亲子鉴定认定张2并非张男婚生女生物学父亲,依法改判张1、张2由李女抚养,同时维持了一审离婚的判决。另查明,张1、张2系双胞胎,出生于2015年5月12日。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鉴定张男与张1不存在生物学上的父女关系。
02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于不是子女的则没有抚养义务。父女之间没有亲子关系,李女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致使张男抚养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2个孩子多年,履行了本不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其可要求李女返还抚养费用。对张1的抚养时间为6年,即72个月;张2生于2015年5月12日,时至今日已经6周岁有余,主张抚养时间3年,即36个月,予以支持。
至于李女每月应补偿抚养费的数额,因张男没有提供具体抚养费产生的依据,参照当地生活水平,酌定李女每月补偿张男抚养费600元,总计赔偿64800元(108个月*600元=64800元)。因为抚养费包含子女基本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养育多年的子女突然发现不是自己亲生,对张男在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李女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主观上存有过错,客观上亦给张男造成了损害后果,此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李女应当向张男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金额,酌定支持30000元。
关于张男在案外申请亲子鉴定产生的费用2400元,系张男收集证据产生的成本,应由其本人承担。
综上,判决:一、李女于本案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张男精神损失费及返还的抚养费总计94800元;二、驳回张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支持的李女应当返还给张男的抚养费金额是否得当;二、一审判决李女赔偿张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是否得当。现逐一分析评述如下:
关于焦点一。首先,张男主张其为抚养张1、张2所支付的全部抚养费都应由李女返还,但其在一审中仅仅举示了其支出的医疗费7000多元、 购买电话手表400多元、购买保险100多元、保育费800元的证据。而该费用系张男抚养张1、张2的正常支出非大额支出,均在一审法院酌定的抚养费标准范围内。一审法院未将张男举示的实际支出费用单独计算并无不当。
其次,张男在二审中也认可李女支付过抚养费及在李女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抚养子女期间由李女的亲属代为抚养子女一段时间,张男主张其在该期间支付过抚养费,但其转账时间为2018年1月9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1月2日、2019年9月3日,金额分别为500元、1000元、5000元、3000元、100元,从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上无法看出其系按期、按一定的金额标准在支付费用。且张男也未举示转账时的转账说明或备注内容等证明转款用途和目的,张男也认可其与李某明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故,不能认定张男向李某明支付的费用就系子女抚养费。进而不能认定张1、张2在张男直接抚养期间及李女的亲属代为抚养期间系张男个人支付抚养费,而是双方共同抚养。
再次,虽然张男对张1、张2不负抚养义务,但基于张男与李女的合法婚姻关系,其财产关系并不受抚养关系的影响。即是说张男与李女之间在未有明确约定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张男与李女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共同财产制。
本案中,通过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张男与李女为抚养2个孩子实际支出的抚养费数额。即使张男在抚养孩子支付的金钱比李女要多,也不能因此就按张男实际支出的费用全额判令返还。因2个孩子系张男与李女共同抚养不是张南单独抚养,所以,张男主张应按两人标准1200元/月支持抚养费返还数额的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按600元/月的标准支持抚养费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虽然李女隐瞒了2个孩子不是张男的亲生女儿的事实,其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理应受到否定性评价。其行为给张男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属于人之常情,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理应支持。张男也未举示因李女的行为给张男造成精神损害后产生的直接损失的证据,人民法院只能酌定一定的赔偿金额。但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目前并无明确规定,张男也未提供相关的参考依据,本院碍难认定一审法院支持的30000元偏低。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律师点评
(一)否认亲子关系的重要证据是亲子关系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否是亲生子女,司法鉴定便知结果,法院一般情况下也会采纳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
(二)抚养了不该自己抚养的子女,抚养应当返还,但是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据具体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比较时间较长,取证困难,返还抚养费的数额一般都是法院根据孩子的需要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判决。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的数额亦有法院酌定,一般情况下男方会提出10万,甚至几十万的赔偿金,比如本案当事人,提出10万赔偿诉讼请求,但是法院仅仅支持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男方认为判决过低,二审法院依然维持一审3万的判决。
综合来说,本案涉及婚内出轨生育别人的子女,涉及抚养费的数额之争、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判决多少等问题,具有一定的争议性。法院在本案中判案的思路清晰,兼顾了双方的利益,依法维护了男方的利益,值得学习!
【注释1】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4民终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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