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交通事故怎么结案,立案的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吗

时间:2022-11-22 13:16: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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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交通事故怎么结案,立案的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吗
  • 得知对方家境困难 含山被撞老太放弃索赔
  • 保险100问③丨以案说险:车主“私了”真能省事?
  •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私了?
  • 得知对方家境困难 含山被撞老太放弃索赔

    11月3日早晨,一名来自阜阳临泉县的小商贩李长学,在含山县菜市场骑电动车不慎撞到了准备买菜的七旬老太太胡贤翠,事故造成胡老太腿部受伤。后期在治疗过程中,胡老太的子女得知李长学儿子得了白血病,因治疗花光了家中所有积蓄,现家庭困难靠在含山做小生意度日,主动表示放弃索赔,并在当日上午和李长学一同来到交警队将事故私了结案。

    当日7 时42 分,含山交警接到110 指令称:在含城大菜市内,一辆三轮车将老人撞伤,要求出警处置。接警后民警快速赶到现场,经了解,事发前李长学驾驶电动三轮车,拉着一车刚从菜市贩来的橘子准备到街面销售,车辆行至菜市口一处摊点时,到菜市场买菜的胡老太刚好从该摊点转身离开,车辆一侧撞到胡老太腿部,导致胡老太倒地受伤。民警勘察现场后,要求李长学和胡老太子女一同将其送医院治疗,同时将三轮车上的橘子进行转运。

    后期,经医院诊断胡老太腿部骨头没有受伤,但小腿的皮肤被剐破了一大块,需要住院吊水消炎并做植皮治疗。李长学咨询了相关治疗费用后一下傻了眼,于是,李长学在支付了2000 元治疗费后,找到胡老太子女协商,表示自己家庭因儿子得了白血病,已经花光了家中所有积蓄,所以到含山准备贩水果卖来度日,刚来才一两天,三轮车都是从亲戚那借的,希望胡老太的子女能考虑他的实际困难,并向他们保证一定将胡老太治好。

    没想到胡老太的儿子张师傅在得知李长学的现实情况后,主动表示放弃后续治疗费的索赔,并同他一道于当日上午来到交警队,向民警说明他们要私了将事故处理结案。在交警队,李长学拿出来一张之前他们家向社会的求助信,以及数百张其儿子的治疗病例。考虑到实际情况,民警快速为双方制作了事故认定书及私了协议,交双方签字确认后,向李长学返还了事故车辆。

    “本来家庭困难准备做点小生意糊口,没想到大清早就将老太太撞了,心想这下完了,要是遇到老人子女不好讲话,住在医院天天都要花钱,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没想到我家庭的不幸,这么快得到了你们的同情和关注,这个社会还是好人多啊!”临行之时,李长学向民警及胡老太儿子张师傅表示感谢。(记者 苏自山 通讯员 朱丽莉 吴小明)

    保险100问③丨以案说险:车主“私了”真能省事?

    编者按:百万医疗险靠谱吗?重疾理赔如何少走弯路?家庭投保如何配置?车险理赔有哪些注意事项?……即日起,红网策划推出《保险100问》专栏,联合湖南省内多家保险机构,为广大市民解读保险条款、保险保障功能及家庭保险配置策略等,让我们一起轻松学保险,共同守护美好生活。

    红网时刻3月21日讯(记者 吴芳 通讯员 杨天午)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不少车友在发生一些小剐蹭或者轻微事故时,都会为了省事而选择“私了”。但是“私了”不够谨慎的话,不仅不能省事,还会带来很多后顾之忧。红网《保险100问》栏目第三期携手湖南人保财险以案说险,揭示“私了”背后的风险以及哪些情况下不能“私了”。

    案情回顾

    新手司机小李和往常一样驾驶机动车辆回家。在十字路口右拐时没有减速,撞上了从绿化带里开出来的无牌电动车,电动车主阿黄当场摔倒,手脚及膝盖擦伤。小李随即下车与阿黄交谈,几番询问后小李觉得阿黄除皮外伤外并无大碍。出于“赶时间”和“心虚”的考虑,小李并未报交警和保险,而是提出给阿黄2千元现金“私了”,阿黄欣然同意。两天后,小李接到交警电话,称有人举报他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现伤者右膝半月板损伤住院,要求垫付医药费。小李觉得自己花的钱打了水漂。原本想省事,不料小事情最终变成大麻烦,于是小李左思右想后去交警队申请重新报案、并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最终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协助下,会同交警通过行车记录仪和周边监控视频还原了事故现场并划分了事故责任,小李拐弯未减速是主责,阿黄路口横穿是次责。然后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组织协调下,小李和阿黄协商好了医药费赔付事宜。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李踩雷三个

    第一,凭自己主观判断就与伤者方“私了”。事故发生后,在阿黄受伤、且伤情不明的情况下,小李未及时送医诊断,仅凭自我经验来判断伤情并“私了”赔付了医药费,导致后续实际治疗时伤情、费用均有差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要谨慎“私了”。在此案中,如果没有行车记录仪和周边监控视频证明,小李很可能会被认定肇事逃逸,2000元“私了”的金额也可能因为没有证据而打水漂,最终导致不能获得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第二,凭自己主观判断就承担事故全责。驾驶至路口时小李并未减速,导致事故发生后小李“心虚”觉得自己有错,没有报交警划分事故责任就承担了全责,并进行了“私了”赔偿。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地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每一位驾驶员应尽的法定义务。通过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明确事故双方的责任。同时,当事人双方签字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重要依据。就此案而言,小李最终报了保险公司与交警,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协助下还原事故真相,合理认定事故责任,维护了自身利益,所以广大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交警工作,不要主动揽责,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第三,与事故当事人“私了”后没有签订调解结案协议。此案在达成“私了”的口头协议后,小李和阿黄仅通过简单的微信转账完成了“私了”,并没有签署相应的结案协议书。如果双方有了“私了”的意向,那么正确做法是,事故当事人务必签署“私了”协议书,并保留相关证据,譬如结案协议必须记录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对方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号码,发生碰撞车辆的车牌号码等车辆信息,并由双方共同签名,使其具有法律效应。同时也可以拍下事故现场的照片,照片最好能够看出事故的过错方。通过这些举措来进行自我保护,免除后顾之忧。

    风险提示:出现这三种情况不能“私了”

    湖南人保财险提醒车友们,出现交通事故,要知法懂法,依法判断是否进行小额快处,还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由交警来处理解决。避免因贪图一时的方便,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哪些情况是不能“私了”的呢?

    一是,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要谨慎“私了”

    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往往比较复杂,当事车主很难现场判断具体责任情况和伤者伤情。首先需要做的是现场报警并送伤者去医院认定伤情,避免后续因伤情责任无法认定带来的麻烦。如果事故经过简单、责任明确、伤者伤情确实轻微,事故当事人也愿意协商处理,并且肇事司机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可以按照上述内容签订事故调解结案协议,拍摄现场照片后“私了”处理。

    二是,对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的坚决不“私了”

    遇到这种情况,车友们一定要立即报警,并且保护现场不要私自挪车;实在需要挪车,先拍照留下证据。拍照一定要注意多方位、多角度地拍摄,尽可能地还原现场及周边各角度的情况。

    三是,机动车无号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坚决不“私了”

    无论是无牌、无证、还是酒驾,都属于违法行为,尤其无证驾驶和酒驾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交通事故中碰到对方车辆是以上情形的,大家必须保护好现场、保留证据并立刻报警。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私了?

    一、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私了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除自诉案件以外,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二、刑事案件私了之后还能追究吗

      刑事案件中自诉案件、公诉案件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是否还会判刑有不同处理结果。

      针对自诉案件,自诉人是原告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决定自诉人是否撤诉的因素之一为,自诉人同被告人达成和解。因此,自诉案件当事人私了,私后不能起诉了。自诉人撤回自诉,一般不会被判刑。

      针对公诉案件,公诉人是原告,公诉人系履行国家职权,不会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达成和解,而完全不顾案件事实,不提起公诉。而是,被告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公诉人还是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还是会依据事实和法院确定被告人是够构成犯罪,是否判刑。只是在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且对其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刑事案件“私了”的特征

      刑事案件“私了”与刑事案件“公了”及与与国外刑事制度方面的“辩诉交易”有着很大的不同。下面,我从刑事案件“私了”的概念本身,同时与刑事案件“公了”及国外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中,分析刑事案件“私了”的特征。

      (一)程序性。

      刑事案件“私了”是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当然,这种结案方式,与刑事案件的“公了”一样,也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程序性应该是刑事案件“私了”的一个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私了”现象是存在的,但是,刑事案件的“私了”并没有一定的程序可以遵循,都是各自行之。各国对刑事案件的“公了”都制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法。但是各国都没有对刑事案件的“私了” 规定一定的程序。这是自然的,因为各国刑事法律没有认可刑事案件的“私了”,当然也不可能对刑事案件的“私了”规定一定的程序。

      如果各国刑事法律制度认可刑事案件的“私了”结案方式,制定刑事案件“私了”的程序法是题中之义。当然刑事案件“私了”的程序可以包含在刑事诉讼法中。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刑事案件“私了”的单独篇章,使刑事案件的“私了”有法可依。这也许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发展方向,是完善现代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方面。

      程序性虽然不是刑事案件“私了”与刑事案件“公了”的重要差别特征之一,但是,刑事案件“私了”的程序性还是与刑事案件“公了”的程序会有很大的不同,就是说在程序的具体内容上,是有很大差别的。

      (二)替代性。

      刑事案件“私了”的替代性,是指刑事案件“私了”是以经济或者其他非经济性的补偿(赔偿)的形式来代替刑事处罚。

      对于刑事案件,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是其主要特征,流行的刑事案件的“公了”,就是以侵害方承担刑事责任来结案的。就是在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虽然也要追究侵害方的民事责任,但毕竟是以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为主,以追究侵害方的民事责任为辅。

      但是,刑事案件的“私了”,是以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为主要特征的。既然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那么,是不是不追究侵害方的任何责任了呢?不是的。而是以侵害方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是以侵害方承担这种补偿或者赔偿责任来代替其承担刑事责任。

      替代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经济形式即金钱形式来替代。就是侵害方对被侵害方给于一定的金钱赔偿或者补偿。

      另一种是非金钱形式,就是侵害方对被侵害方返回财产,或者终止阻碍行为,或者赔礼道歉等形式,来补偿被侵害方受到的损害,或者安慰被侵害方。

      (三)自愿性。

      刑事案件的“私了”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自愿性,就是当事人双方愿意协商解决之间的纠纷,这种愿意完全是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没有任何外来强制力的自愿,而且,这种自愿,不是当事人一方的自愿,而是双方的自愿。

      自愿性,不仅仅应该体现在是否同意“私了”,更应该体现在刑事案件“私了”的内容上,重要的是体现在刑事案件“私了”的协商结果上,要使刑事案件“私了”的内容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一致的自愿意志。

      自愿性,不仅是刑事案件“私了”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且也应该是刑事案件“私了”的一个重要原则,必须贯穿在刑事案件“私了”的全过程。

      当然,这种自愿性,是在国家意志允许的范围内的自愿,不是随心所欲,不是想“私了”就“私了”。

      (四)司法机关的尊重性(服从性)。

      司法机关的尊重性(服从性),就是指在刑事案件“私了”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是否“私了”,怎样“私了”,不应该有更多的干涉,更不应该起主导作用,不应该把司法机关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而只应该起一个辅助作用,应当尊重和服从当事人的意志,对于刑事案件的“私了”,应该是当事人说了算,正确一些说,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说了算,司法机关不应该说了算。就是说,在刑事案件“私了”中,是当事人的意志起主导作用,不是司法机关的意志起主导作用,司法机关应该尊重或者服从当事人的意志。


      当然,说刑事案件的“私了” 是当事人的意志起主导作用,不是说司法机关的意志就不起作用了。其实,在刑事案件的“私了”中,司法机关的意志还是可以起很大的作用的。如可以向当事人双方提出“私了”的建议,可以提出“私了”的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私了”方案提出司法机关自己的看法,使“私了”方案更公正一些,更合理一些。总之,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私了”中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当然,司法机关的这种尊重性、服从性,是在国家意志范围内的尊重和服从,就是在国家意志的范围内,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和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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