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6:32:2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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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生效之前,如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地农民既不复议也不诉讼,还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生效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一新事物应运而生。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针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那么,如何判断县级以上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是否合法呢?如果不服该补偿安置决定,农民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委托人胡先生的房屋坐落于重庆市A区B镇C村,其房屋所在地在2018年初被列入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拆迁范围内。
由于征收方没有按照正式合法的征收程序实施征收,补偿条件过低,委托人胡先生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2年1月21日,委托人收到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律师经过对上述补偿决定以及委托人实际情况分析判断,认为该份《补偿决定书》存在违法性,侵害了委托人获得合理合法补偿的权益,后针对该《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该份《补偿决定书》究竟哪里存在违法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依据上述评估结果和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政府实施征收,必须先拟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之后,才能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存在违法点,失去证明效力,被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合法性也是缺乏合法依据的,应当认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本案中,涉案补偿安置方案并未依法进行广泛公示。委托人并未在所谓的公示期限之内知悉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而是依法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方得知上述文件的具体内容,更无法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
此外,涉案征收部门并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制定相关措施。委托人没有收到任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调查通知以及相关的问卷。
首先,补偿决定书作出时间不合理。
征收部门对委托人的房屋作出房屋调查的时间是2017年,作出《补偿决定书》的时间则是2022年。
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很大的情况下,该《补偿决定书》仍以4年前的调查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依据,其所给予的货币补偿难以保障委托人在类似地段购买到类似房地产,实质上也变相的剥夺了委托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的权利,违反了公平补偿原则,属于明显不当。
其次,房屋综合单价过低。
根据《补偿决定书》可知,本次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依据2013年某文件的规定执行,2022年的补偿决定的补偿标准与2013年房屋补偿标准一致,显然不具有公平性、合理性,违背法律规定的不降低生活水平以及三年必须调整一次的原则。
再次,补偿方式不合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而《补偿决定书》仅给予委托人货币补偿的方式,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最后,涉案《补偿决定书》内容不全面,存在漏项。根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但是在本次征收中,在委托人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其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使委托人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不得不自行解决过渡问题,但是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没有就临时安置费予以补偿列项。
综合上述分析,律师团队已指导委托人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需要指出的是,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叫“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确是新生事物,对其的诉讼审查正处在摸索阶段中。
被征地农民若遇到此类纠纷切勿自行盲目提起程序,而是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推动救济,牢牢把握住依法维权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