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2:19:42来源:法律常识
节选的案例,是我在2021年代理的每个类型的案件中,选择具有普遍代表性的,仅供遇到类似情况的人参考。
一、吴某某与宋某、孙某股权转让纠纷
2017年9月5日,吴某某与宋某、孙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按照该合同约定:宋某、孙某将其名下共计100%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吴某某,并约定签署本协议后,若宋某、孙某未如实告知吴某某有关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吴某某在成为股东后遭受损失的,吴某某有权向宋某、孙某追偿。协议签订后,吴某某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并完成了股东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公司变更股东及总经理为吴某某后,吴某某并未参与实际经营,也并不清楚公司的实际状况是否对外有负债。宋某、孙某与吴某某系朋友关系,此次股权转让行为是宋某、孙某和吴某某说配合其做股权转让,不久就会转让给其他人,宋某、孙某二也找了律师和吴某某说挂名股东这样操作没有任何风险,因此吴某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便同意了挂名公司的股东及总经理职位。
2017年11月1日,宋某、孙某通知吴某某说已经找到公司股权受让人,吴某某遂配合宋某、孙某与受让人姜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于2017年11月22日完成了股东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020年6月,吴某某收到了深圳市国际仲裁院邮寄的姜某某起诉吴某某的相关材料,才得知:2016年3月31日起,公司便一直与张某某因为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经过管辖权异议、上诉、强制执行,直至2019年姜某某被限制高消费到法院结清执行款共计XXXXX元,案件横跨将近三年。吴某某受让公司股权时,该诉讼就早就已经存在,但宋某、孙某并未告知吴某某,现姜某某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到深圳市国际仲裁院申请,要求吴某某偿还其已经代偿的执行款及其他费用,吴某某与姜某某于2020年8月7日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吴某某向姜某某支付赔偿款XXXXX元,并于2020年8月31日完成了向姜某某的代偿。
吴某某支付赔偿款后,便联系了宋某、孙某,希望尽快支付赔偿款及产生的相关费用,但宋某、孙某置之不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宋某、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某吴某某支付代偿款XXXXX元及利息(利息以XXXXX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宋某、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某吴某某支付律师费xxxx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对方未提起上诉。
【股权受让后发现公司隐藏债务,可以要求转让前的股东承担责任吗】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因未做好公司财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导致受让公司后才发现,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就已经存在各种纠纷,给受让后的股东造成了损失。这种情况普遍存在,规范《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很重要。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中对损失的承担有明确约定,违约后的费用承担也有专门列举,因此,本次起诉过程中不仅代偿款及利息由对方负担,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也由对方来承担,这样委托人相当于“零维权成本”。
二、何某与钟某离婚纠纷
何某与钟某相识于校园,相识多年后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嗣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致夫妻感情不和,钟某经常酗酒,酗酒以后就在家里严重失态,对小孩的成长很不利,严重影响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从2019年何某就离开了钟某老家,回到了深圳生活,分居三年多,钟某在这个期间对何某置之不理,电话微信不接,儿子的生活费也从来没有支付过,不得已,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7月2日立案,7月19日开庭当天,对方拒不到庭。
虽然事实上双方确实已经分隔两地满一年以上,但因双方也断绝了往来,找不到任何能证明分居的证据,如果对方不到庭,很可能本次诉讼就会以判不离婚结束。因此,我建议法院再给对方打电话通知一下,我方当事人也给对方打电话不断通知其来开庭。
几经波折, 终于说服了钟某到庭。等待近两个小时后,终于开始了庭审。经过多轮沟通,最终男方同意调解离婚。
该案件的代理打破了我代理离婚案件的时间记录,仅仅用时18天,便实现了帮助女方离婚的目的。
【离婚没有任何证据就不能离婚吗】
在对方已经几年与我方委托人零沟通、我方没有任何离婚证据的情况下,起诉之初我也给委托人打好了预防针,做好离婚几次的准备。毕竟没有任何证据离婚的情况太普遍,关系好的时候谁会留下证据来防备对方,关系不好的时候对方也为时已晚,打官司离婚没有证据,很难一次离婚成功。幸运的是,这个案子我们遇到了负责任的法官,愿意花时间给我们联系对方到庭,最后在各方的努力下,成功和解离婚。
三、吴某某与深圳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
吴某某向深圳某某公司供应货物,公司的老板一直以别人拖欠公司的款项、公司拿不出钱为由,拖欠吴某某的货款,吴某某多次到公司催告支付货款无果,遂委托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向吴某某支付货款及相应的利息。
判决生效以后,公司老板为了拖延支付的时间,提起了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申请强制执行以后,法院依法对公司进行了五查,发现公司没有可执行的财产。
我随即向吴某某了解情况:
1. 过往合作中,公司不以公账收款,以什么形式对外收款?
2. 公司是否还在正常运营?
3. 公司是否有自己的机器设备,可供执行的?
吴某某向我反馈,公司都不以公账收款,都是私人微信进行收款,公司目前还是在正常运营的,有自己的生产车间。
我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便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因为公司有大量设备,不存在不能执行的情况,因此要求上门查封这些设备进行拍卖,并申请法院调取公司的账本,客观反映出收支情况。
经过多轮与法院的沟通,最终法院同意到现场查封设备。法院到公司查封当天,老板便同意当场转账,支付吴某某拖欠的货款。
至此,拖欠了近四年的货款,终于通过法律手段拿了回来。
【催收几年的款就一定执行不到吗】
很多委托人在起诉的时候都会担心,打官司胜诉以后对方有没有钱来支付。接受这个案子的委托时,委托人也是表现出了很大的担忧,自己已经向对方公司催讨了近两年的时间,就算官司胜诉了,对方虽然是公司,但实际上出入账也没有经过公司账户,可能执行也会执行不回来。我告诉这个委托人:只要公司还在运营,就有收回货款的可能性。毕竟现在通过个人了解的公司资产状况太过于片面:万一有供应商往公司公账上打款、万一有公司的资产(房车设备等)、万一有隐形的资产设备、万一有恶意转移公司资产的状况……公司的所有财务情况你都了解吗?如果不了解,建议起诉!没到最后一步,谁也说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