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3:48:07来源:法律常识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
党x军故意毁坏财物案((2017)豫1221刑初212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张某8第一次垒建院墙时未经党x军同意,占用了党x军土地,经村干部调解后,要求张某8限期拆除自家院墙,党x军在张某8限期未拆除的情况下,自费自力拆除张某8院墙;张某8第二次垒建院墙时,再次未经党x军同意,在党x军提出异议后,又与党x军发生争执,党x军在向相关部门寻求救济未果的情况下,又自费自力拆除张某8院墙,引发本案。本案中,张某8一方侵权行为在先,党x军系在要求对方拆除未果和向相关部门寻求救济未果的情况下才自行拆除,其手段不合法,但具有维权性质;党x军的行为造成张某8的损失也较小,同时本案的鉴定意见也存在不严谨之处。综合考虑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维权性质,其主观恶性、行为违法性及社会危害程度均较轻,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Q:
正当防卫行为
【案例】
陈x启、陈x故意毁坏财物再审案((2019)云0381刑再2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孔x泽(另案处理)、郭x(另案处理)纠集多人持械驾车前往宣威市双河乡花月煤矿找陈某7讨债,并用车辆堵塞花月煤矿车辆进出的唯一通道后,持械进入煤矿暴力讨债。引发双方冲突,造成花月煤矿多人受伤。为送受伤人员抢救,被告人陈x启安排被告人陈x、陈x冉用装载机将堵住通道的车辆推下围埂并将非法讨债人员驱赶出花月煤矿大门,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实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继续遭受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未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公诉机关在再审检察建议中变更指控事实,且再审中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与原审时列举的证据发生了变化,导致本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定性有误,依法应予改判,宣告三被告人无罪。
Q:
主观上不具有故意
【案例】
傅x勇徐x忠等故意毁坏财物案((2019)渝0110刑初74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傅x勇与自诉人互相不认识,没有任何矛盾,没有故意毁坏自诉人财物的犯罪动机。现有证据显示,傅x勇没有参与签订合同,被告人徐x忠及政府工作人员均没有告知其具体拆除对象,而八角庙与自诉人房屋毗邻,周围又无其他旧建筑,不排除被告人傅x勇系认识错误而将自诉人房屋拆除的可能,自诉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傅x勇、徐x忠、王x有拆除房屋的主观故意,因此自诉人控告被告人傅x勇、徐x忠、王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Q:
价格认证结论存疑
【案例】
周x华、周x伟故意毁坏财物案((2019)冀0306刑初185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x华、周x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经查,现有证据能证明二被告人用钩机、铲车等工具将被害人邸某1经营砖厂时放置在砖厂地面上的防老化塑料布、苫布、砖、苇帘等物品填埋的事实。坟管呈2016年13号请示和证人周某1、刘某的证言及被害人邸某1的陈述均证实了后明山砖厂于2015年9月拆除,故被害人邸某1关于苇帘是2015年9月份购买,防老化塑料布、苫布是2015年12月份购买的陈述与常理不符,而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依据被害人邸某1的陈述及一年后挖出的物品等材料所作出的;被清点出的物品系案发一年后挖出,不能完全确定被清点的物品均是一年前由二被告人所填埋的物品,亦不能排除被清点出的物品存在自然损坏及清理挖掘过程中人为损坏的可能性,综上,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20393元损失均是由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所提供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排除不了合理的怀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华、周x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Q:
其他
【案例】
环x和、朱x故意毁坏财物案((2019)云2924刑初132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自诉人朱X春、环x琦与被告人环x和、朱x系亲属,双方因土地承包协议到期后部分土地经营管理权的归还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环x和、朱x将承包给自诉人家的土地面积中调整划出后剩余的土地收回管理,并砍除收回管理土地上自诉人家种植的农作物,并未违反环x和与环x琦鉴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期满后环x琦无条件将原物原田交还环x和的契约原则,在案无证据证实环x和、朱x有故意毁坏朱x春、环x琦财物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环x和、朱x无罪,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法治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