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4:30:04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0,原告与第三人x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原告租赁x公司土地房屋等设施用于驾驶员培训。2020年7月13日原告递交申请书,邮政快递物流信息显示,该快递于2020年7月14日由镇长赵某国签收。
该申请载明申请事项:1、公开264省道x区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项目资料,包括征收拆迁公告、政策、补偿方案及标准,原告及x市x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第三人x公司的相关土地房屋调查登记资料和勘查资料、评估结果、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款的发放情况等;2、将上述申请公开的材料复印件提供给代理人,并附代理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直至本案诉讼前,被告未对原告进行书面答复。
在本案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公开其申请的其他信息内容。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提供的搬迁补偿协议不是实际的补偿协议,只是用于作为支付款项的凭证。另查明,原告在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的同时,向x区政府也申请了内容相关的信息公开。x区政府的答复为相关信息不属于其公开权限范围,可分别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x镇政府咨询。
二、原告观点
1、征收拆迁公告、政策、补偿方案及标准;2、原告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的土地房屋调查登记资料和勘查资料;3、第三人复滩特公司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的土地房屋调查登记和勘查资料、评估结果,及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的发放情况。
三、被告观点
1、被告不是264省道工程的征收主体,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资料,被告无法提供。
2、264省道工程x镇镜内的征收拆迁工作不是被告负责。
3、被告没有对案涉征收拆迁工程的被拆迁人进行认定,也未知所谓的被拆迁人直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不是原告要求公开信息的制作机关,也不是该信息资料的保存机关,更不是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所以被告无法提供。
4、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当即就给予了答复,不存在逾期答复的违法行为。
5、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书说明原告知道相关征收补偿事实,其已知道的相关事实不需要被告公开。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第三人观点
本案系由原告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将x公司、史才国列为第三人,属于主体不适格,应该驳回原告对第三人的起诉。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x公司作为申请事项中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史某国作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被告x镇政府具有记录、保存、公开房屋、土地征收信息的职责,被告应当据实对原告进行答复。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或不存在及不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答复。
被告认为不属于其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原告已得知就不予以公开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称已电话告知原告相关内容,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答复。
六、法院判决
1、确认被告未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x市x区x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x市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予以答复。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