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找合同案件律师,招商投资损失千万,政府未履行投资协议,蓝秦律师胜诉追回损失

时间:2022-11-26 12:08:42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省安顺市L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当地政府的投资协议纠纷诉讼一案。案件详情如下:原告L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签署了《XX中心投资意向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在安顺市某区建立某项目。前述协议签署后,双方就具体投资事宜于同年9月3日签署了《投资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的征收工作后,原告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协议签署后,原告围绕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开展了相应的前期活动,投入资金6700余万元。

招商投资损失千万,政府未履行投资协议,蓝秦律师胜诉追回损失

2013年8月21日,因被告征地、拆迁工作困难,导致原告未依法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终止项目开发,被告于2014年9月5日正式发函同意原告终止项目建设,并同意与原告就项目开发遗留问题进行协商。原告认为,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不能顺利进行的原因在于被告未能及时完成项目用地的征收工作,原告依约投入大量资金,却未能获得项目用地之合法使用权,导致协议终止及项目终止的直接原因为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合法用地,违反了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产生的经济损失。项目终止后,原、被告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协议。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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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原告L公司与被告平坝区人民政府签订的《XXX投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就终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故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鉴于被告在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上存有一定过错,且原告就协议约定的项目已经进行了前期投入,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对协议不能履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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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此,当政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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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律师建议,如果您遇到了行政协议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及时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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