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5:20:00来源:法律常识
醉驾现在已经是我国第一大刑事犯罪,对该罪进行研究有引领现实和展望未来的意义,值得执法、司法、律师、学术研究等部门和个人在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指导下进行深入研究。
醉驾案件的核心证据是血液检验鉴定意见书。这个抽血检验的法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书如何定性呢?
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和意见等内容,醉驾案件办理的流程一般是:
警察对驾驶员甄别式吹气酒精检验→有饮酒嫌疑→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打印检测单→构成醉驾→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送检→构成犯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移送起诉。
依据现有各省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驾驶案件程序规定》,呼气式酒精检测只要成功,就以这一次为准,不进行第二次甚至更多次检测。如果驾驶员异议,则进行抽血检测。检测结果必须形成书面文字,告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当然,当事人有拒绝签字的权利,但是是否签字不影响以后的法律流程。
如果驾驶员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则进行抽血检测。该情形下抽血检测现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漏洞,希望在以后能规定法律强制措施,形成一个法律文书,这对执法者和被执法者都是一种保护。
经检测,构成醉驾,则需要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带着驾驶员抽血。抽血完成以后送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检验,再拿到检验鉴定意见书后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异议,需要在三天之内提出重新检测。然后分别进行刑事案件程序或者不构成犯罪程序处理。如果驾驶员在抽血检验过程中脱逃,则以呼气检验测试数值为准。
从上述程序我们可以清晰看到法律规定,在驾驶员涉嫌醉驾以后,需要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才能抽血检验。而警察出具这个法律文书,属于何种性质?是刑事侦查还是行政行为?如何定性,在实践和理论界中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驳回了一个2014年醉驾的驾驶员就该抽血检验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认为虽然交警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是该行为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步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笔者认为,这么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对人身进行提取体液鉴定,应当有合理的事由,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对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涉嫌醉驾的当事人进行抽血检测酒精含量,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予以规定。因此,必须先出具法律文书,再进行抽血检验。此时的血液检验意见未出,该执法行为并未到刑事案件程序。依据《行政强制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既然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对当事人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就此行为进行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通过诉讼或者复议或者两者结合,来对该构成醉驾的核心证据进行实体和程序上的质疑。对从行政执法中获取的刑事案件证据进行行政程序的质疑,是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该行政执法行为能否转换为刑事诉讼中的调查、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行为?依据现行法律,这是不可以转换的。刑事案件一般要求是先立案、再侦查。如果不立案,就侦查,那会导致侦查措施滥用进而失控,侵犯人权、破坏法治,社会上人人自危。醉驾案件的关键证据就是血液检验意见,有这个意见才能启动刑事程序。这里面的顺序不能颠倒。即使按照浙江高院所述“......故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提取血样后再于同天办理刑事立案手续应属合理......”也是不合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合法的。
从证据的来源来说,作为行政行为中形成的证据,就必然受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如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只能在三天之内提出,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刑事诉讼每个阶段随时都可以提出。即使这份证据被用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在相关案件中,赋予了刑事属性,但并不能改变该证据的来源属性。既然来源未改变,那么就不能借刑事诉讼来逃避其形成这份证据的法律法规的调整。
从依法治国来说,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意见等规定的行政行为,不能因为其是为后续的刑事案件做调查取证等工作而改变行政行为的属性。如果随意改变属性,会让人们对法律法规失去信心。只有依法执法,依法诉讼,依法处理,让人们对行为的后果有确定的预期,才能让人们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从醉驾案件的办理来说,醉驾案件是可以直接取保候审,判决一般也不是很严重。换言之,醉驾是轻罪案件。现在很多省的公检法司都出台了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会议纪要或者意见等,且不论这些是否违宪,都证明了醉驾是轻罪案件。因此,对该抽血检验的过程提起行政救济,并不会影响醉驾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为一年,同时又规定了中止审理。说明刑事法律并没有堵住醉驾案当事人的行政救济渠道,并且预留了充分的时间。
因此,抽血检验到刑事立案之前,依法都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享受行政救济权利,也对警察执法也提出了必须依法执法的严格要求。
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警察在出具法律文书时,因为是强制措施,所以即使是紧急情况,也最好而不是自行决定,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请示,这个负责人如果按照法律理解是单位的正职和副职,而不能做扩大解释成部门或者所队负责人,如果该请示有音频视频资料,则不需要填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否则就要填写并附卷。必须两名警察才能出具该法律文书并签名。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实施理由等并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在出具文书后带当事人抽血送检,期间要通知当事人家属该事实。在血液检测检验构成醉驾后,及时立案。在办案过程中,切记第一次血液检测是行政行为,不要在办案过程中将第一次血液检测变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验鉴定,因为这与事实不相符,一旦依法依规追究起来,就涉嫌造假渎职了。警察所在的单位面对当事人的行政救济,要积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这就需要当事民警依据法律法规把相应工作做好。如果该证据被推翻,就要及时的办理案件撤销的工作。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救济,都不能停下办理醉驾案件的步伐。
严格依法办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如果法律不对,那就修改法律;如果法律没有问题,就请严格依法执法。只有如此,才能让人们信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