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6:46:08来源:法律常识
银行卡是我们必不可少的支付工具,且很多人往往持有不止一张。在日常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亲戚朋友向你借用银行卡的情况?又或者让你帮忙转一下账?在工作中,公司老板也可能要求员工提供银行卡并配合财务人员进行转账。面对这些情况,有的人尽管心里不愿意,但一来碍于人情或者迫于压力,二来觉得事情也不大,最终还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去做了,殊不知自己可能已经面临刑事犯罪的风险。律师郑重提示,如果他人实施的是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或转账的行为可能也会涉嫌刑事犯罪。
第一个可能涉嫌的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俗称的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银行卡或者帮其转账,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构成帮信罪。该罪名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本文不做深入分析。
本文重点提示第二个可能涉嫌的罪名,也是很容易被忽视的罪名——洗钱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而以提供银行卡或帮助转账等方式为其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的,已经构成洗钱罪。
一、以案说法: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等五种洗钱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七类上游犯罪是:①毒品犯罪;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③恐怖活动犯罪;④走私犯罪;⑤贪污贿赂犯罪;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⑦金融诈骗犯罪。
五种洗钱行为是:①提供资金账户的;②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④跨境转移资产的;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或转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就构成洗钱罪:
第一,他人实施特定上游犯罪,并获得非法利益。
洗钱罪中的“钱”,指的是上游犯罪的“钱”,即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洗钱罪依附于上游犯罪,没有上游犯罪,就没有洗钱罪。实践中常见上游犯罪有:与非法集资相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与毒品相关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与贪腐有关的贪污罪、受贿罪等。
第二,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或转账的行为,客观上起到“清洗”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使之合法化的效果。
洗钱罪中的“洗”,指的是掩饰、隐瞒“钱”的来源和性质,即前文所指五种洗钱行为。洗钱行为通过金融工具或者金融机构对“钱”进行属性转换,以使上游犯罪的非法利益合法化。洗钱行为既非正常经济流通所允许的商品交易行为,又切断赃款与上游犯罪行为的关联性,因此对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造成双重侵害,需要予以打击。提供资金账户,是上游犯罪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通的第一个环节,往往能够产生掩盖赃款持有人真实身份、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去向的效果,也就在客观上起到“清洗”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使之合法化的效果。
第三,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或转账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且故意。
这里的“明知”,不仅包括确定性认识,也包括可能性认识,即行为人只要对于资金系上游犯罪非法所得存在可能性认识,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实践中大量采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和故意。如,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或者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均可直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洗钱罪的案例,加深对洗钱罪的理解和风险识别。
案例一:张三洗钱案(根据真实案件改编)
被告人张三,自由职业,与张老大(国家工作人员)系亲兄弟关系。
上游犯罪:张老大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已被定罪判刑。
洗钱犯罪: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张三收到其亲哥哥张老大给的800万元现金,并按照张老大安排,将现金全部存入自己在中国银行新开的一张银行卡中,并将该卡交给张老大。
分析提示:法院认为,张三明知张老大给他的钱是受贿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银行账户的方式掩饰、隐瞒800万元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对张三主观明知,就是以推定方式认定的。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银行卡的出借、出租和倒卖,向亲朋好友出借银行卡,很可能被直接推定具有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的主观意图,一定要格外慎重。
案例二:雷某、李某洗钱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
被告人雷某、李某,均系“瑞某公司”员工。
上游犯罪:2013年至2018年6月,朱某为“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腾某公司名义向18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截至案发,造成1279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8.46亿余元。2020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洗钱犯罪:2016年年底,朱某出资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并让李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其他公司提供商业背景调查服务。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二人除工资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分析提示:该案的上游犯罪是非法集资类犯罪,该类犯罪行为人往往在获得非法利益后,通过多账户拆分、划转等方式,割裂交易链条,隐瞒非法所得。在公司老板要求提供银行卡的情况下,一定要提高警惕,识别风险,守住底线。
二、关注动态:为什么要格外注意洗钱罪?
在司法实践中,洗钱罪本来是一个存在感并不高的罪名。比如贪污、受贿犯罪,虽然常伴随着将赃款转移、洗白等行为,但以往一般只处理上游犯罪,很少再对其他人以洗钱罪追诉。但近年来,国家对洗钱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压态势,具体体现在:
第一,打击洗钱犯罪已经上升到了维护国家安全、国家金融安全的战略高度。
2014年以来,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确立,我国开始从国家战略高度认识反洗钱,重视程度和规格之高,都是前所未有的。
第二,立法、司法、金融主管等机关齐发力,合力打击洗钱犯罪。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进一步扩大洗钱罪的打击范围,加大对洗钱罪的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进一步加大洗钱罪追诉力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时必须同步审查,主动介入侦查,依法追加起诉洗钱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数据显示,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以洗钱罪起诉案件数同比上升117%。
202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可以说,国家对洗钱罪的打击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之前一些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他洗钱”行为或者灰色地带行为,涉嫌洗钱罪的风险陡增。洗钱罪这个之前很少适用的冷门犯罪,今后可能会普遍适用。毫无疑问,洗钱罪已经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影响,需要引起重视和关注。
解世平,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业务专长为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办理多起高官、高管、涉黑犯罪案件,联系方式1371631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