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7:56:4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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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妇联维权微课堂推出
【以案说法】栏目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第六期
解读律师
杨小敏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家事中心主任
01
案例
1991年7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文某某在万州区登记结婚。2013年6月、2016年4月,被告分别与邵某非婚生育一女一子。2019年2月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2020年1月,原告以其配偶权遭侵犯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02
判决结果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邵某非婚生育二名子女,其行为违反了婚姻义务、家庭义务,使得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从而离婚,被告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原告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
案例解读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旨在保护婚姻关系内无过错方的利益,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注:部分源自网络)
来源:昆明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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