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找律师一般多少钱,消费法律咨询免费

时间:2022-12-20 07:57:42来源:法律常识

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实际消费156.6元却收157元?办完会员卡饭店招牌换了?“双减”政策出台可以退课吗……针对近期收到的不少网友提问,8月19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邀请了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少扉、专职律师唐涛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实际消费156.6元却收157元?四川省消委顾问律师:违法,退钱

问题一:吃火锅实际消费156.6元,后面看账单才知道被收取157元整。这违法吗?

唐涛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火锅店采取“五入”做法违背了公平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回多收款项。

问题二:买了辆奔驰cls260,提车回来三天就出现发动机失效,车子抖动厉害,提不上速度,4s店检查说有三个缸曾经熄火,最后店里还说是系统没有升级,给发动机换了零件,车子屡次出现亮灯,4s店找不出原因,不予处理。我该怎么办呢?

黄少扉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家用汽车有国家规定,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而三包责任的免除只有以下六种情形:“(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在非以上六种情形的情况下,经营者应为其产品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有权向当地消委组织进行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三:通过快递公司寄送镜子,价值2000多元,途中损坏了,肯定是快递公司的责任,但快递公司说因为我没有保价,只能赔40%,这合理吗?

唐涛律师: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运输人即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快递损坏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

问题四:在一家饭店充值1000元办会员卡,说以后每次结账可以打8折。之前一直没去消费,等再去的时候发现招牌换了,也没有保留当时饭店老板联系方式。还能如何维权?只能认倒霉吗?

黄少扉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消费者未消费的金额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还。

如果经营者招牌已更换,需要先确认现经营者与原经营主体有无关系。消费者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登记、变更状态。若营业执照未注销,仍然可以向营业执照主体维权,要求退还会员卡余额。若营业执照已注销,但由于一般饭店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消费者依然有权要求原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退还会员卡余额。

若协商不成,则可通过向消委组织、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以及向法院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问题五:了解到国家出台“双减”政策,之前给孩子报了秋季周末语文补习班(小学五年级),但培训机构说目前公司没有发通知,不影响上课。对于我提出的退课要求,一直避而不谈。我能主动要求退课退款吗?

黄少扉律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的要求,这意味着原合同约定的上课时间将产生变动。此种情况是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发生了情势变更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果受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发生变化的,消费者可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变更履行方式,重新确定合同约定内容;也可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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