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9:42:1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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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汪文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随着当今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面临着大量的征收拆迁工作。但在征收实施过程中,由于具体实施征迁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亦或是部分政府官员抱着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心态,难免存在着或多或少违法违规之处。
因此,长期以来,征收拆迁工作都存在着征收实施方与被征收方之间各种各样的矛盾,甚至冲突。
由于被征收方都是普通老百姓,相比征收方而言,处于相对低位,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被扣以“妨害公务罪”的帽子,导致自己明明有理有节,最后反而变主动为被动。
即使征收方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价格低,为了不被追究所谓的刑事责任,老百姓也只好选择妥协,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事实上,在面临违法征收拆迁时,被征收方适当的自我保护和防御,是否就真正构成妨害公务罪呢?事实则不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那么如构成本罪,有几个关键要素。首先其必须是采取暴力、威胁方法,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以上结合到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遇到暴力违法征迁时,往往会产生情绪上的冲动,不仅言语上会存在一些粗暴的情形,而且有可能会发生拉扯推搡现象。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便极有可能被冠以妨害公务之罪名,轻则行拘,重则行拘并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迁人一旦被拘留,当事人家属由于着急、害怕和担心,往往就会选择妥协让步。根据笔者办案经验来看,即使当事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也大可不必过度担心。
因为根据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来分析,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暴力、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依法执行职务”。这几个构成要件往往很难同时具备,尤其是后两个要件,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依法执行职务”,通常都不具备。
因为在拆迁一线的工作人员都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社会雇佣的临时人员。如果连主体身份都不适格,那就更谈不上“依法执行职务”了。
退一步说,即便莅临拆迁一线的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由于其执行职务行为存在程序性违法或者瑕疵,往往也能找出其并非“依法执行职务”的有力证据。如此一来,只要有其中的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缺失或者证据不充分,想要给被征迁人治罪也就不那么容易了。
当然,我们还是希望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迁补偿不公、程序不合法、违法强拆等一系列状况时,还是要保持高度克制和冷静,不要与任何征迁工作人员发生言语或者肢体上的冲突,及时聘请律师介入,方能最大程度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更能避免自己误入“妨害公务罪”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