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6:06:11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是需要平等、友好地相处的。但是有的人可能有暴力倾向,经常因为生活中各种各样的矛盾而实施家庭暴力,这是不利于家庭生活的发展。
网友咨询:
张某某与李某在十年前登记结婚, 结婚后不久,两人生育了一男孩。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21年10月6日张某某回娘家居住,次日,李某指使朋友江某将张某某父亲打伤,经法医鉴定其为轻微伤甲级。张某某可以以家暴的理由与李某离婚吗?
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刘淦律师解答: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禁止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相关法律确定的原则之一,这与我国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密不可分,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准予离婚。
实施家庭暴力不限于直接的行为,通过唆使、指使他人等其他间接方式实施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实施了家庭暴力。虽然对夫妻一方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家庭暴力,未对夫或妻造成身体伤害,但该行为可以使夫或妻产生精神上的伤害,足以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刘淦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学硕士毕业,拥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及公司法律事务。为人正直,博学多才,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改初心,是一名有温度、有情怀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