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0:22:34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澎湃新闻
宁波的王先生以27.6万元购买一辆二手车,随后发现卖家隐瞒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诉至法院。澎湃新闻12月14日从宁波江北区法院获悉,日前宁波市中院二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该院一审判决:卖家胡某对车款“退一赔三”,合计退赔110万多元。
2019年1月,王先生通过二手车经纪公司,以27.6万元购得胡某名下一辆奥迪A6L轿车。看车时胡某告诉王先生,车是自己在开,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只是右前方有过剐擦,并提供了4S店维修记录。
买车后,王先生发现安全气囊有故障,检测发现安全气囊失去保护功能。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证实为重大事故车辆。此后,王先生与胡某等多次协商退车无果,去年8月以涉嫌欺诈向江北区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胡某辩称是以个人身份与王先生签订协议,而非经营者,不适用“退一赔三”,且自己已明确告知对方车辆发生过事故。
法院查明,胡某从上家购买这辆车后做过检测,检测报告认定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但其未向王先生提及该检测报告。这辆车2018年10月发生过重大事故,因未在4S店理赔,4S店维修记录中没有事故信息。法院还查明,胡某虽以个人名义和王先生签合同,但他曾是两家二手车经纪公司的股东和一家二手车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下曾有69辆车,且未举证购买涉案车辆为自用。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购买涉案轿车不是自用,案发时从事二手车经营,认定其为经营者,明知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而不告知原告,构成欺诈,一审判决撤销《车辆买卖合同》,胡某返还购车款27.6万元,赔偿损失82.8万元,合计110.4万元,王某将涉案车辆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