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0:48:17来源:法律常识
对方签完协议又不认?必须赔偿!
行政协议之下,法院能否支持老百姓的请求,怎么支持?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01案例介绍2018年,广东省某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该市的某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为闲置土地,但开发商主张这闲置的原因是政府造成的。原来,早在2017年,国土资源局就与这个房地产开发公司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动工的日期,并且约定工程期为两年。这家房地产公司认为,补充协议的约定的动工期比正式合同约定的动工期还要早,是这个原因造成了房地产公司的违约。于是,房地产公司聘请了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维权。律师介入后,主张补充协议的动工时间早于正式合同约定的时间,房子的面积特别大、工程量也比较繁琐,如果按照补充协议的时间动工实在无法完成整个工程,顶多完成三分之一,这样的约定有悖常理,而且补充协议的内容也不利于房屋的监管部门行使管理、监督的职权,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房地产公司的请求。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房地产公司提起了上诉,上诉中,律师主张,此种签订协议的方式有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律师的百般争取下,经过了几轮的唇枪舌战,法院最终支持了房地产公司的诉求。因此,如果您的房屋也遇到了类似开放商的原因拿不到房产证、违约赔偿等问题,请联系专业的律师及时进行解决。

02法律科普因行政协议具有协议性特征,协议相对人与民事合同当事人相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行政协议。但行政协议的订立系基于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行政协议的解除将导致订立目的无法实现,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

行政协议所具有的行政性特征,决定了协议相对人不能通过其单方行为使有效的行政协议失去法律效力。与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同,协议相对人在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下,通常也不能直接通过单方通知行政机关方式解除行政协议,而需要进一步寻求法定救济路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此予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请解除行政协议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行政协议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以及行政协议解除后是否对其他合法权益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对法定解除条件的认定,可以参照适用有关民事合同法律规范。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应当参照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不能简单将行政机关的利益与之等同。行政协议的解除将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解除的时间对行政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因体量篇幅所限,《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并未对行政协议解除的时间进一步作出规定。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
行专业维权。[/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