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2:02:58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导读: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失信被执行的,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将被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
目前面对执行难的困境,人民法院也在积极探索“破解之道”,本文结合此前最高法的答复文件(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4号建议的答复,“下简称“答复”),对当下法院执行阶段中,针对单位被执行,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如何惩戒的问题,展开分析解读——
一般情况下,单位是被执行人的,法院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高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实践中关于这一点,执行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很多情况甚至无需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就会直接采取限高措施。
总的来说,对以上四类人群采取限高措施,对执行工作的推进会起到助力作用,但是也同时给很多非实际控制人,即名义法定代表人带来麻烦和困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通过逃往境外的方式规避执行。
但是实践中,关于此项措施,实际施行的效率并不高,其主要原因和解决办法——最高法院在“答复”中解释:
由于一直以来出入境的限制条件较多,使得采取此项措施的效率较低。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尽快建立限制出境网络化操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此项举措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义务履行的能力(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有重申说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此举虽是辅助调查性质,但也明文规定了是单位被执行时,法院可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强制性具体体现在“无正当理由不得不到场,拒绝到场可拘传”。
实践中,此项强制执行措施,具有较高的威慑力。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是单位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执行的;
二是单位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行的;
——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采取拘留、罚款措施。
同时最高法院在“答复”中明确了:
下一步,将着重要求和督促各级法院依法用足罚款、拘留措施,充分发挥其震慑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所有强制执行措施中,威慑力最大的一种,从实践来看,其立案是比较“难”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新增扩大了此罪的追诉模式:
由【单一的公诉模式】改为【自诉、公诉并行模式】。——更便捷高效地打击此犯罪行为。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