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3:18:09来源:法律常识
邱某是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家里有一套合法的住房。
2019年5月,区政府做出《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土地征收决定》的文件,邱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街道办与邱某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因补偿方案不合理,邱某就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2019年10月,街道办委托某检测公司,出具了一份《检验检测报告》,称邱某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建议立即拆除。不久,街道办就强拆了邱某的房子。
邱某不服,将街道办起诉到了法院。
街道办辩解称,邱某的房子因年久失修及周边在建工地的施工影响,已经出现房屋部分地 基下沉、墙体开裂等情况。街道办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做出危险房屋排险行为,都是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本案强拆行为应认定为土地征收中的拆除,还是危房排险导致的强拆?2.关于被诉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有权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主体,通常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亦有权作为特殊主体启动房屋安全鉴定。只有在所有权人不按规定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时,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才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具体到本案中,街道办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亦非仲裁或审判机关,法律法规并未授权街道办可对邱某房屋申请安全鉴定,更未授权其在邱某不同意时可决定拆除危险房屋及强制执行。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拒绝搬迁的,征收主体应作出补偿决定,待补偿决定的复议、起诉期限届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街道办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以拆除危房为名自行强拆,该强拆行为已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被确认违法。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邱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系土地征收中,典型的“以拆危代拆迁”的案件。街道办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危房排险行为,但危房成因不排除因征收拆除周边房屋而导致的明显缺陷。
实践中,以拆除危房为名而违法强拆被征收房屋并不鲜见。行政机关若要作出认定危房、拆除房屋这样的明显减损所有权人权益的重大决定,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属于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