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3:58:3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想跟一个人绝交怎么办?”
“跟他借钱。”
朋友之间借钱应急是多么正常的一件事,
就因为一些“老赖”,
玷污诚信还玷污友谊。
1Q1
朋友以店铺资金周转的名义向我和身边朋友借款(事实上店铺不归他所有),期间隐瞒自身的经济情况(负债累累),虚构经济来源(说他爸给他转钱后偿还,并同时将截图发送多人),最终借款被用于还债或个人挥霍。将钱财花完后称他爸不愿给他钱,无法偿还,一直赖着。这种行为是否可判定诈骗?
A1: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这个朋友的做法的确存在欺诈的行为,但是否为诈骗罪触犯刑法还要具体分析。
诈骗罪为刑事犯罪,认定标准比较严格,需要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第一个构成要件即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您所说,您朋友借款虚构店铺资金周转但店铺不归其所有,这里确实有虚构事实的情形,但是最后还要看该朋友借款是不是真的用在了该店铺周转经营上。如果完全是个幌子,店铺非其所有同时借的钱也没有用于周转经营,这便是非法占有;如果确实用在了店铺周转上,尽管店铺不在其名下也够不上非法占有,那么就不是诈骗罪而是借款纠纷。第二个构成要件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在第一个要件成立的情况下还要符合数额上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您可以根据这两个标准来判断您朋友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对待此类问题,建议您首先报警争取立案,在证据收集方面可以从店铺是否存在、对方借款是否用于店铺、借款转账银行流水等入手,向公安部门提供。公安部门受理后会传唤并介入调查。如果能够认定刑事犯罪,那么对方为求少刑罚可能会还款寻求你们的谅解;如果不能定性为诈骗罪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借款,期间公安部门的调查内容可以调取作为证据。
2
Q2
我在2017年10月借给朋友3000元,后来问他要了很多次,微信、电话、短信都不回。我想起诉他,是不是一定要上法院,流程是怎样的?
A2:
您好,起诉他人是一定要向法院提出的,有书面仲裁管辖约定的除外。
关于起诉的流程,您要从管辖法院、当事人信息准备、诉状证据准备等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您所述案件正义标的为给付货币,在诉讼法院管辖上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如果诉讼您就是接收货币的一方,所以也可以在您本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其次,您应当向法院提交借款对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准确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必要确认信息和送达信息,否则人民法院无法确定人员将不会立案。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您要准备诉讼材料,包括借出3000元的转账记录、借款前后的聊条记录等方便法官查明案情。
另外,关于法院审理方面给您几点提醒。首先,法院受理后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普通程序为6个月,如果有逾期您要及时与办案法官沟通。再有,如果有必要您可以在审理期间提出财产保全,冻结查封对方名下银行账户或者其他财产,这是解决后期执行问题的有效办法。
3
Q3
你好,我想咨询,我老公的大哥的遗产问题。我老公的大哥2012年去世的,留有一套房产,按理说我婆婆有份额的,今天他女儿诱骗我婆婆按了手印,就是放弃遗产继承,请问这种有法律效力吗?
A3:
您好,如果确定侄女采用诱骗的方式,使您婆婆违背她真实意愿签订书面放弃继承的文书,那么该文书是可以撤销的。
据您所讲,您老公大哥在2012年去世的时候应当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其名下的财产将发生法定继承,即父母、配偶、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利。从本质上讲,这种书面放弃继承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是有法律规定的。根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如果确定诱骗欺诈,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这里还要提醒您,如果要提起撤销诉讼需要您婆婆为原告,同时要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欺诈行为,仅有口头陈述没有证据证明的话即便起诉也很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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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公公在他妻子去世后扔下两个儿子,入赘去了现在生活的家,当时我丈夫13岁,他弟弟8岁。公公现在生活的家里有三个孩子,年龄和我丈夫都差不多。公公没有和现在的妻子领结婚证,但是在她家里生活了二十多年是事实,家里建了房子,还带大三个孙子。现在公公年纪大了,涉及到赡养问题,请问他现在生活的这个家里的儿女有赡养义务吗?还是要我丈夫兄弟两人赡养?
A4:
您好! 你丈夫及其弟弟都是有赡养你公公的义务的;另外,如果你公公现在生活的家中的儿女在你公公入赘时未成年,你公公对他们这些子女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那么这些继子女也是需要对你公公尽赡养义务的。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您的丈夫和他的弟弟对你公公是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而且并不以你公公是否对他们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为前提,虽然你公公在妻子去世后入赘到别的家庭,但是并不能否认其在此之前对你丈夫及其弟弟也是尽了抚养义务的,因此,你丈夫及其弟弟是需要对其亲生父亲履行赡养义务的。
根据《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如果你公公现在生活的家中有受其抚养教育成年的继子女,他们对你公公也是有赡养义务的。
5
Q5
我和丈夫现在跟公公婆婆一块住,公公说这套房子是我们的,但是房产证写的是公公的名字,他们说等他们老了之后这套房子才归我们。我丈夫是家里老大,他弟弟住的也是公公的房子,但写的却是他弟自己的名字。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
A5:
您好,对于公婆的承诺可以通过房屋产权过户或者公证遗嘱的方式确定,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维护你的权利。
公婆的意思是将现共同居住的房屋给你夫妻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变更登记到你们名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给你们。所以可以请求公婆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的方式将房屋变更登记。如果二老坚持等他们老后再变更,那么只要二老在世并且不变更过户给你们,你们仍然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之规定继承发生后遗嘱继承优先的原则,你们可以据此获取房屋。
自古子女孝道为本,也不要因为此事而有怠于尽孝想法,我想您夫妻二人能够尽心尽孝,父母承诺定能履行。
感谢值班律师:
(蒋玲 湖北武汉)
人而无信,
不知其可也。
失去信誉,
未来的路寸步难行。
实习小编 | 韩亚雄
实习法务 | 刘婷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