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1:15:42来源:法律常识
唐先生与梁女士于2017年3月8日登记结婚,2021年2月17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但对于一笔债务到底该个人承担还是由夫妻共同承担,双方发生争议,具体为:在2016年12月2日,梁女士与朋友老涂共同出资经营汽车运输,经营终止后,在2021年1月11日,梁女士向老涂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涂先生人民币50万元,利息2分。
对于该笔债务,梁女士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唐先生与自己连带偿还,而唐先生认为是梁女士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
争议焦点: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点评:
这个问题涉及《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责任范围问题。根据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夫妻之间有明确约定,否则,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同时,一方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理解: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能就“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代理权,对于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对外负债,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不能当然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回到本案中,梁女士出具借条的时间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该债务并非用于与唐先生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只能认定为梁女士的个人债务,唐先生没有义务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