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5:35:21来源:法律常识
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赵律师解读第七十六条,这是新增条文,关于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的条文的规定。
证人出庭作证是原则,也是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但任何事情都有例外,所以在特殊情况下,证人可以以其他方式代替出庭作证。当然,这个效果还是要差得多,所以相关情形要严格限制。
1、民事法七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说到底,就是去不成!列举了三类,兜底了一类。大家注意原因必须是导致不能出庭,而非有了健康问题或者交通问题或者自然灾害就当然认为不能出庭,这个法庭还是要审查的。
2、证人不能出庭作证时的替代作证方式
(一)单向叙事方式
这种方式就是对法院单向陈述案件事实,法官、当事人不能通过询问等方式与证人交流。如,证人写的书面证言,证人自己陈述的录音录像等。由于是单向,失去了交流和发问答疑的环节,这种情况形成的证人证言真实性还是要打折扣的。
(二)双向交流方式
主要指法官和证人之间进行。双向交流的作证方式较单向叙事方式而言,避免法官只能单纯听取证人的陈述的局限,使证人在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通过询问证人的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事实。所以,双向交流比单向叙事好得多。
(三)多向交流
这种方式是指法官、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能与证人进行询问和交流。如电话作证、电视会议、网络视频作证等,这种方式与出庭作证几乎没有差别。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进步,这种方式已经可以广泛使用了,哪怕是手机视频通话,赵律师认为都可以。这次疫情大爆发快速促进了远程视频办公的能力,各地基本上实现了视频审案,所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采取多向交流必然成为主要和首选方式。
3、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证人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作证,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载明无法出庭作证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当然,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认为原因不成立,应告知证人对其申请不予准许。人民法院不允许证人提出的不出庭作证申请的,证人仍应履行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
其实,赵律师的现实感受是,证人出庭本身就很困难,多少人排斥出庭作证的,规矩太多效果更差。所以,当事人在交易中尽可能减少证人这个可能性,多一点书面的证据、视听资料的证据。证人出庭这种官司很麻烦的。当然,如果涉及侵权这种突发事件,那也没有办法,需要当事人做工作说服证人出庭作证。
本条,解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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