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7:19:49来源:法律常识
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目前,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A.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未按执行通知报告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B.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C.被执行人有收入的,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D.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E.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F.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G.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H.可以采取悬赏令奖励形式,鼓励群众举报;
I.可以采取与公安机关联动,对被执行人肯能出现的场所进行联动抓捕;
J.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应该说,人民法院拥有广泛的职权,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案件时,也基本上采取了上述大部分的强制执行手段,但为什么还会出现执行难?笔者结合自身的执业经历,谈谈存在的缘由:
第一、被执行人履行了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履行了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或者被执行人存在重大疾病或已经死亡的。比如个人或者企业因生意亏损,车辆、房屋等都已被司法拍卖,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则会导致部分执行申请人无法全部受偿或只能部分受偿。
针对该部分确无财产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可以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而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因我国现阶段还不存在个人破产法,确实无法解决,但笔者注意到,我国温州地区人民法院已有针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个人予以破产,希望此类尝试能上升到国家立法,解决此类问题。
第二、有大部分被执行人采取种种措施,甚至销声匿迹,千方百计躲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该部分被执行人属于执行难中的绝大部分人群,也是出现为什么执行难的最主要原因。
常见的躲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比如:拒不履行法院要求的财产报告义务、“假离婚”、非法转移/转让名下财产、使用他人银行账户生活(包括微信、支付宝之类)、使用他人的电话号码、从不乘坐高铁、飞机,自己驾车出行,对于限高消费以及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毫不畏惧。而且此类被执行人生活照旧、生意照旧、悠然潇洒。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听到部分被执行人在诉讼中就嚣张地表示“打赢了官司又能怎么样,我不会让你拿到钱”、“不就是拘留15天嘛,拘就拘呗”之类的言语。正因此类被执行人的存在,导致大量的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到财产,人民法院因执行期限原因只能采取终止本次执行的措施;也正因此类被执行人的存在,导致部分人民群众有了怨言“欠钱的是大爷”、“法院都执行不到钱,我花了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最后拿了一张纸,啥都没拿到,还不如不打这个官司算了”等等,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权威力。
针对绝大部分恶意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被执行人,笔者建议,国家应该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强力打击。对出借身名义给被执行人提供银行卡、电话号码、车辆、以及代被执行人收取款项的个人或公司应采取连带偿付措施,并对帮助、协助被执行人逃避强制执行措施的人员进行诚信惩戒措施。刑事案件进程中因公安机关的工作量大、任务繁忙,对于人民法院移交的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类案件需要刑事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无法承受巨大的工作任务,可以将该拒执犯罪性质由非亲告罪转变为亲告罪,由执行申请人自行提告被执行人涉嫌的犯罪,这样能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
现在,国家在部署全国统一大市场,而诚实守信原则应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均需遵守的原则。此类被执行人,国家应该高度重视,寻求更加切实可行的强制执行措施,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秩序。通过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向内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