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19:12:50来源:法律常识
摘 要
近日,奉长尚辩刑事团队律师承办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刑事案件。
经辩护律师的努力,当事人王某某最后成功洗脱犯罪嫌疑,办案机关认定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予以无罪释放。
从本所律师于2021年7月21日接受当事人王某某的亲属委托担任辩护律师,至王某某于2021年8月5日无罪释放,只过去了11个工作日。
01基本案情
王某某常年在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大华一坊附近经营一家废品收购店,从事废品回收工作。
2021年7月16日下午13时左右,一名男子推着一辆很破旧的电动三轮车来到废品站,告诉王某某他是用三轮车拉货做生意的,最近生意不景气,车也很破旧没劲了,就想把车卖掉,问王某某收不收这旧三轮车,王某某本身就是做废品收购的,也就告诉该男子可以收,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终以23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王某某当场将230元现金交给该男子,男子将旧三轮车交给王某某。
后王某某将该旧三轮车上能变卖的部分拆卸,获得旧铁大约一百多公斤,跟着其他的废品送到收购站贩卖,该部分旧铁卖得290元,总共获利60元。
4天之后即7月20号,办案民警带着那名男子来指认现场时,王某某才知道那名男子是小偷,才得知收购的三轮车是那名男子偷盗而来。
7月21日,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
02辩护要点
嫌疑人涉嫌相关罪名规定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2
构罪分析
(一)根据该罪名可以直接看出,构成该罪必须主观上明知该旧三轮车是犯罪所得,根据嫌疑人的供述,其不知道该车辆是他人偷盗犯罪所得。
嫌疑人王某某本身从事的就是废旧物品回收工作,并且该三轮车已经相当破旧,也不属于特种设备,也是按照市场活动进行的回收,只是当做一场正常的生意来做。
(二)2021年新的司法解释对2015年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罪的部分,但是实践对于是否够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也是重要的考虑情节,就是涉嫌的金额也很重要。
本案嫌疑人收购旧三轮车收购价仅为230元,卖出价为290元,仅仅获利60元,其数额显著较少。
(三)构成该罪,除了考虑收益外,还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本案嫌疑人是正经做生意的本分人,没有违法前科劣迹,本次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了他人盗窃所得的三轮车,其行为不具刑事违法性。即便构罪,嫌疑人的情节也在三年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取保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