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8:04:31来源:法律常识
诈骗罪,是咱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一种犯罪类型。那么对于诈骗罪,该怎么样做无罪辩护呢?
第一,要厘清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也就是说要界定是罪还是非罪。
我给大家讲一个例子,原审被告人赵明利,在担任厂长的时候,他承包了经营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企业承包期间,有四次提货没有结算。但是呢这个赵厂长在提货前,均向当时的另外一个公司,叫做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务部预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货手续。
有证据证明,赵明利在被指控的四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和发生后,仍然继续进行转账和支付货款,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的意思表示。并且赵明利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也从未实施逃避行为,所以法院对他的判决,就是说不能认定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据此,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所以他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这个诈骗罪。在这个案件中,赵明利之所以能被改判无罪,它的关键点就在于厘清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诈骗罪,往往在这一点上是极其重要的。
在这个案件中,赵明利没有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对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没有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尚没有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啊。
所以说,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诈骗犯罪,不得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用法治手段保护健康的营商环境。
第二,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有一个人叫赵宝,他私自制作授权委托书、付款委托书和使用私刻的公章。没有经过自己担任股东的那个公司的同意,去实现借款。因此,一开始就被控为诈骗罪。但是后来法院证实,他隐瞒真相的目的,是为了促成抵押借款的实现。并且上述的行为,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因此不能据此认定赵宝使用上述手段骗取了财务。
而赵宝在进行抵押借款的时候,还做了一个重复抵押商品房的情况。一般人一看,这不就是诈骗吗?其实并非如此。因为赵宝所借款项的总和,没有超过该重复抵押商品的市场价格。所以说,对于重复抵押行为,应该视为正常的抵押行为。对于超过该重复抵押商品房市场价格的抵押行为,因为认定重复抵押商品房,对应的借款数额及赵宝的偿还能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公诉机关对赵宝使用重复抵押的方式,实施诈骗的指控是不能够成立的。
那么,对于诈骗罪来说,它做无罪辩护有4个方面,我们要注意。这是从大量的这一类案例中,我们找到的规则:
第一个方面,厘清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界限,确定罪与非罪。
第二个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意图。
第三个方面,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能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第四个方面,案件判决适用法律,是不是错误。
掌握了这样四个辩护的方法,往往就能够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无罪辩护系列】视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