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后 可以找律师判缓吗,找律师可以判缓刑吗

时间:2022-11-26 20:27:44来源:法律常识

技术辩护律师在完成了阅卷、会见两件任务后,就应该约谈主审法官。约谈的目的有4个方面,那就是要不要举行庭前会议,要不要提出程序异议例如管辖异议、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要不要申请证人或者办案人员到庭,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交法庭。第二项工作,其实都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完成,但需要与主审法官商量清楚。律师切忌对主审法官“突然袭击”,他们需要尊重法庭,这才能获得法庭尊重。那种开庭时“突然空降”的律师,很容易被猜忌。

技术辩护三十六讲之二十一,庭前约谈

技术辩护律师可以直接拨打法官电话,或者与法官助理商量需要约谈主审法官,并告诉他们自己可能要当面向法官陈述的话题,让法官有所准备。不少法官是在接到律师约谈电话时,才去阅读卷宗,毕竟法官手头的案件太多,他们很难象律师那样“精耕细作”。律师去见主审法官,可以带上拍档或者助手,需要准时到达,而且需要穿戴整齐。我平常很少西装革履,甚至很少穿着立领西装或者风衣,但约见法官的时候我总是尽量在衣着上体现自己风度翩翩的一面,这不仅是商务礼仪,也是职场礼仪。看到你穿戴整齐,人家法官也不好意思对你太不礼貌。

约谈法官时,最好带上法律意见书以及各种申请书,方便交流时提交给法官参考。技术辩护律师要避免法官受检察官起诉书的影响“先入为主”,最好的方式是让法官先拿到我们的法律意见书“先入为主”。能够与法官商量当场解决的,例如要不要申请回避,要不要提出管辖异议,要不要排除非法证据,都可以采取这种“非正式会谈”的场合予以解决。技术辩护律师不是不提管辖异议、回避申请,但他们只是在“有利有理有力”三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如果不符合“有利原则”或者不符合“有理原则”,宁可避而不谈。

技术辩护律师与“死磕律师”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尽职尽责辩护”,而在于是否把“有利有理有力”原则贯穿辩护全过程。他们的一切辩护手段,都是以“说服办案机关”为前提,而不是以“制造对立情绪”为要求。那种一上来就拍照、录音、发朋友圈的“闹腾模式”,技术辩护律师基本不采用,技术辩护律师引以为傲的是自己的“技术水准”,当然也包括“说服技术”。用别人容易接受的方式,堂堂正正说服他们,“润物无声”中让办案机关清楚本案存在的证据不足,这才是高超之处。2012年以前我曾是“狂风刀法”的拥趸者,主张气势磅礴的雷霆攻势。后来就有政法界前辈对我说要改变这种生硬方式,只要把道理讲清楚就行,大家都是明白人。我后来开始转而践行“温柔一刀”,只要直奔对方破绽就行,不用拖泥带水,更不用花里胡哨。

我曾办理了湖南人王某非法经营罪一案。王某被控参与印刷“六合彩”报纸数量巨大,家属找熟人而不是找律师,错过了此前无罪辩护的良机,律师也就只能“兵临城下”组织最艰难的审判辩护。阅完卷并会见了被告人,我们约见了主审法官,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律意见书》。我们提出王某只是普通的打工仔,每月的薪酬也是本地正常工资标准,不具有牟取暴利的非法占有目的。王某老家远在大山里面,初次来广东打工,他的社会经验与知识机构不足以让他“主观明知”所从事的印刷“六合彩”报纸行为具有非法性,他只是按照所在企业的要求开展工作,王某不应该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我还补充提出,即使有其他证据认为王某涉嫌犯罪,但王某在整个“六合彩”的非法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极低,作用极小,建议法院依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做出不认为是犯罪的决定。我还补充说,非法经营罪有不少被告人值得同情,他们本来只是商业违规,却因为司法解释设置“口袋”被定为有罪。如果能够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出来打份工不容易,也是“情理法”的融合。

主审法官没有同意我们的意见,认为这些都需要通过开庭审理来查明事实。主审法官还表示,会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也会去提审被告人王某,进一步了解案情。只要法官对王某的行为表示同情,也就意味着法官即使判决王某有罪,“下手”也不会那么重。非法经营罪本就是一个“口袋罪”,不少法学院毕业的法官对此采取保留意见,他们都是受“罪刑法定”熏陶的一代人。虽然这些法律专业出身的法官难以做出无罪判决,但本案只要能够“关多久判多久”或者缓刑,开完庭被告人就能走出看守所,也达到了辩护效果。我喜欢在庭前告诉法官我的辩护思路,这其实也是让法官清楚我的用意——别看余律师在法庭上大义凛然要求做出无罪判决,其实那只是给公诉人看的,只要法官做出比较轻的判决,都是可以接受的。

开庭时我当然是坚持无罪辩护,但到了量刑建议时我则主张本案判决1年内有期徒刑或者缓刑。公诉人早就习惯了我这种“骑墙式辩护”,坚持在2年6个月到3年6个月量刑。本案法官体现出对被告人高度的同情,我代理的第一被告人判处了缓刑,其他3名被告人也判处了缓刑,也算皆大欢喜。律师拿着“无罪辩护”的证据去争取轻罪判决,唤起法官对被告人的“理解式同情”,往往比“死磕到底”或者“认罪服判”效果更好,只有让法官意识到辩护律师有证据组织无罪辩护甚至无罪上诉,才能更妥善说服法官轻判。


技术辩护三十六讲之二十一,庭前约谈

律师约谈主审法官,是一种良性互动交流,甚至与法官商量案件程序,介绍辩护方向。法官提出一些简化的解决方案,只要能够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律师也不需要“毫不退缩”。我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张某网络诈骗2435.5万元案,就是在与主审法官沟通时,法官提出我可以不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我可以在质证阶段提出该电子证据的无效性,这样既可以直接开庭避免另行举行庭前会议增加审判工作量,也可以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我对法官提出的该解决方案表示理解,指示要求他充分注意到2435.5万元的电子证据取证主体不适格、取证程序不合法。

也许是我在庭前约谈法官时表现出的彬彬有礼,也许是中级法院的法官本就是高素质,庭审中对我很客气。法官不仅没有打断我的发言,反而多次提醒公诉人论述2435.5万元的电子证据怎么来的,要求公诉人举证该金额与被告人张某存在什么关系,张某是否要对整个贵重金属平台的涉案金额负责。我后来对我的助手小胡律师说,今天的法官似乎是“第二辩护人”,老是在帮我说话。小胡律师说,也许是我们的法律意见书让法官觉得有道理,法官也同情被告人张某,毕竟人家只是平台打工的,不知道该平台可能涉嫌犯罪。我心想,这也许是庭前沟通时我们尊重主审法官所带来的效果,所谓“投桃报李”。该案最关键的证据2435.5万元电子证据被法院不予采信,当然法官也没有做出无罪判决,而是以张某的账户被转入16万元为由做出了1年半的判决。检察官没有抗诉,被告人也极为满意没有上诉,本案取得了不错的辩护效果。

技术辩护遵循“技术中立”,主张“用技术说服办案机关”,这也就意味着律师需要重视每次可以增强说服力的有效沟通,不浪费每一次与办案机关倾心交流的机会。我们尊重办案机关,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的国家机关代表着公权力,而且是因为我们骨子里都是“法律人”,公平正义是我们共同的追求。只有尊重他人的律师,才会得到办案机关的尊重。“有理不在声高”,我们把辩护意思完整表达出来了就好,无需采取可能引起对方误会甚至反感的举动。

这几年外出办案,经常遇到法官、检察官甚至警察说,“余律师,我读过您的文章”。仅这一句话就让我高度警惕自己的言行,切不可在“粉丝”面前“露馅”,让他们发现我西装革履下藏着的“小”。与办案机关交流时,我干脆带上几本新书,时机成熟就给办案人员送本书让他们“雅正”。我们能够喝着茶,有条不紊交流的案件,何必剑拔弩张形同水火?“有话好好说”,律师需要注意自己的交流方式与方法。

上次老朋友曾宪猛律师半开玩笑半认真说,他当年做老师时教的都是调皮捣蛋的学生,因此他更多是气势汹汹逼着学生认真读书。所以后来曾老师变成曾律师,办案也是气势汹汹逼着办案人员讲道理。我当年做老师是在黄冈中学那样的名校,学生都是自觉学习,我只需要上好课就行甚至不需要维持课堂纪律,我的专业素养对他们而言就是说服力。后来改行做律师了,我还是当年教书的“老习惯”,我的专业就是最好的说服力,因此我只需要提高技术辩护能力即可。

也许我们都是“经验主义者”,今天只是昨天的延续。我们今天的工作方式里,有我们读过的书,有我们遇到的人,有我们走过的路。让别人听懂我们的思路,感受到我们的专业,是最好的说服。


技术辩护三十六讲之二十一,庭前约谈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