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20:14:53来源:法律常识
偶然回答了一个伙伴的执行找车问题,对回答再次梳理分享,欢迎伙伴们补充共同进步。
首先,车辆属于被执行人财产,现在社会拥有车辆应该是很普遍的情况,但进入执行程序中,需要将这种登记的财产处置变现却很难,而查控车辆是前提。“人难找,车难查,财产难寻”一直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三个难点。以下是关于执行过程中查控车辆的一点认识。
一是系统线上查询,执行法院通过法院内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车辆进行查询,若有,可以查询到车辆型号,代码,车牌,品牌等信息,法院可以依据这些信息直接到公安交警车管部门进行车辆查封。
二是线下部门核实,执行法院在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信息后需要通过向公安交警登记部门核实车辆信息,法院本身查询到车辆信息不全,需要对车辆是否报废、年审等信息进行核实,主要目的是核实该车辆是否还能使用,还有没有处置价值。但在没有实际控制到车辆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很少做这一步,需要处置车辆时还需要核实车辆扣减分情况等。
三是送达文书查封,对于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执行法院通过出具查封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到车辆登记机关进行车辆查封登记,通过查封即使没有控制到车辆也对该车辆进行了限制。
四是发出协助查控,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向公安交警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查控函,请求提供被查封车辆的位置信息,以及协助查找并先行控制被查封车辆,移送法院进行处置。但这个受限于当地法院与公安交警的配合,也就是联动合作程度,很多地方都是空想,有机制但实操令人难以承受(感觉应该最有效果却很难有效果)。
一是自己多关注努力吧,毕竟大多数案件论对被执行人的了解还得是申请执行人,所以申请执行人应该尽可能想办法查找被执行人车辆,提供力所能及的线索,自己的案子,自己的权利,始终需要自己上心。
二是申请律师调查令吧,因为很多当事人不便去调查的部门,律师调查令是很正式的调查方式,也是当前推广的,可以对法院调查进行查漏补缺,不过需要有律师,很多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承担律师费,不会聘请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另一方面很多律师都不愿意接受执行过程中的委托(据说因为太难等到位了)。
三是申请执行悬赏吧,既可以悬赏被执行人车辆,也可以悬赏被执行人下落,或者其他财产线索,悬赏方式,悬赏内容,悬赏金额等形式都可以自己选择,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进来,也是现在倡导的方式之一。跟律师调查一样很多人不愿意承担悬赏金,但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开通了悬赏保险业务,花一点点钱购买保险,兑现悬赏的时候就由保险公司承担(很多地方还在探讨中)。
个人觉得执行中查找车辆最有效的还是公安交警与法院联动,因为法院无论查询还是查封,但只要没有控制到车辆就不能进行处置,就无法变现,无法真正将胜诉权利变为真金白银,眼巴巴望着被执行人有车辆。
而公安交警作为车辆的主管部门,可以延伸到在车辆年审检验时进行控制;在车辆处理违章时进行控制;更想到的如法院需要查控车辆在某个路段监控下通过就能实时定位跟踪(想的话),并可以先行对车辆进行控制,再及时将消息回馈给法院执行部门,执行法院接收信息后及时出警,从公安交警部门中接手车辆,那就方便多了。
还有一个设想就是将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纳入悬赏的范畴,公安交警协助查控到车辆也可以分悬赏金,那公安交警肯定愿意。但首先作为执法部门领取悬赏金是说不通;另一方面有效监管十分必要,权力不能滥用;再就是这种技术手段运用还是有限制的,不能妨碍公民个人隐私上,公权又不能过多干预私权。
以上是个人的一些想法,当然包括常规和妄想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