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找擅长取保候审律师,眉山找擅长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2-17 00:06:54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四川报道(谭仕科 记者 徐民)日前,记者了解到,四川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执行员和“套路贷”内外勾结,针对成都一企业主李新慧的巨额财产进行恶意错误执行11年,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事件在最近有了新的进展,此案执行员严朝友被检察机关以“执行裁定失职罪”提起公诉已经移交四川德阳市什邡法院异地审理,将受到法律制裁,后是李新慧被错误执行的巨额财产有望通过法律程序挽回。

眉山中院无管辖权受理案件

2006年,李新慧筹集1800余万元,在酒吧生意红火的成都九眼桥附近购买了一栋2400多平方米的小楼,准备扩大事业版图。因装修缺乏资金,她向专门做资金业务的李正康的“四川太康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14.5万元。李正康指定其下属李强为借款签约人。

借款发生在2006年11-12月,总金额414.5万元。截至2007年9月1日,李新慧已还款184.5万元,连本带息欠款不足300万元。

2007年9月3日,李强突然持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简称“国力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眉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眉山中院在9月5日立案后,指定严朝友为本案执行员。

四川眉山中院执行员涉嫌滥用职权配合“套路贷”被起诉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谭仕科/摄

据眉山中院宣传负责人介绍,严朝友,2000年8月来到眉山中院工作,2004年到执行局,2011年3月起任执行局副局长。

李新慧提出异议,案件不应由眉山中院管辖,只有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才能管辖执行案,而自己在之前连眉山都没去过,在眉山既无住所,也无财产。

记者在一份由李新慧名下的凤凰城娱乐公司提交给眉山中院的《陈述意见》文稿上看到,时任眉山中院院长杨成学明确批示:“请艾院长(指分管副院长艾鸿举)认真阅处此案,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异地法院执行,可以报请省高院指定执行法院。”据了解,艾鸿举当年对此案没有任何动作。

四川眉山中院执行员涉嫌滥用职权配合“套路贷”被起诉

眉山中院院长在李新慧提交的陈述意见作出的批示

眉山中院没有管辖权为什么要受理这起案件?严朝友为什么要抓住这个案件不放?对此,李新慧猜测说:“李正康一伙和严朝友是眉山老乡,他们是熟人,熟人好办事。”

此外,按照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规定,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必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记者注意到,李强提交给法院的执行证书是由国力公证处2007年9月12日出具的,比法院立案时间晚了七天。

执行证书内容和程序均违法

法律界人士明确指出,这份立案后才补办的执行证书,无论程序还是内容都存在很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和《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中均对此有明确规定,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必须先向债务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

记者看到的国力公证处的卷宗材料的确没有公证员向李新慧核实债务履行情况的任何记录。李新慧表示,由于未核实债务履行情况,执行证书确认的执行标的542.84万元,比实际债务虚增了约240多万元,内容严重失实。

“当年无论我怎么向执行法官解释,说公证书内容不真实,请求不予执行,都被驳回了。”李新慧向记者表示,只要公证文书没被撤销,执行员就可以继续执行。

四川眉山中院执行员涉嫌滥用职权配合“套路贷”被起诉

国力公证处撤销前面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

超标的查封资产超3000万元

记者了解到,严朝友采取的第一个执行措施是查封李新慧的酒吧歌城。在李强拿到执行证书的同日,严朝友便作出一号裁定,查封李新慧已支付全款但还没有办理产权的那栋小楼。

“只要赶紧把钱还了,还怕法院不解除查封?”李新慧告诉记者,她挤出资金缴纳了60多万元的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于2007年12月26日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准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偿还欠李正康的钱。然而,在取得产权证的同一天,严朝友作出另一份裁定,查封了房屋产权,她预想的贷款计划落空。

李新慧向记者表示,房屋连同投资2500余万元装修、购置的大量设备,总价在4300万元以上。李强申请执行的金额还不到600万元,严朝友却硬要查封她价值4300万元的资产。她曾请求严朝友解除五套房屋中的部分房屋,在其监管下向银行贷款用于还款,但被严朝友拒绝。

可疑的拍卖助力“套路贷”

由于李强离开了李正康的公司,为了便于后续操作,李正康让李强将对李新慧的债权转让给了万天华。

2008年3月18日,眉山中院下达三号民事裁定,将申请执行人李强变成万天华,理由是李强已将执行债权转让给了万天华,并于2008年3月12日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了李新慧。

对此,李新慧提出抗议,称李强未向她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并且执行证书内容失实,请求严朝友不予执行,但遭到拒绝。

记者注意到,万天华2008年4月3日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中要求执行李新慧680余万元,而严朝友却在半个月前就作出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李新慧告诉记者,“四川龙达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被与案件无关的余治江、孙桂林推荐给严朝友,该公司给出的资产评估价为2586余万元。”

李新慧找了另一家评估公司,评估价为5585万元,“但严朝友说,单方评估无法对抗法院委托的评估。”李新慧对记者说。“压价评估,就是为接下来将资产低价抵偿做准备。但是,后来拍卖发生的种种怪事只有电视剧中才有了。”

2008年8月27日,四川德基拍卖公司发出第一次拍卖公告,拍卖时间定在9月15日,参考价为2586万元(资产评估价)。奚某某和曾某某二人报名参加竞拍,并按规定缴纳了保证金。但是,记者了解到,在准备拍卖的前一天,案外人余治江、孙桂林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纠集数十名无关人员无端打砸拍卖公司,拍卖师杨某某被打,严朝友当天打电话给李新慧说取消第二天的拍卖。

第二次拍卖时间定于10月27日,参考价下调20%至2068万元,但因余治江、万天华的公然阻扰还是没法举行。第三次拍卖定于12月2日举行拍卖,参考价下调到1410万元,但随后延期,还是未举行。

前述两次未举行的拍卖,算不算流拍?记者向相关法律人士进行了咨询,回答是:因外力因素未举行的拍卖,应重新组织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章规定“拍卖程序”包括“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和“拍卖实施”三个程序。第一次拍卖和第二次拍卖都只进行到“拍卖公告与展示”程序,未进行到“拍卖实施”程序,的确不能算作“流拍”。

2008年12月24日,第四次拍卖公告发出,拍卖定于12月29日举行,公告期为五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的规定明显不符。

最后一次拍卖公告跟前几次公告不同的是,没有公布参考价。假如以未举行的第一次拍卖法院确定的保留价2586万元为基数,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应不低于2068万元,第三次拍卖被延期,后重新发出第四次拍卖公告,这次的拍卖保留价应不低于1654.4万元。但是,严朝友确定的保留价为1345万元,比1654.4万元少了309.4万元,低于第二次拍卖保留价的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明确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李新慧表示,即使将前两次未举行的拍卖视为流拍,严朝友确定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345万元也是违法的,低于前次保留价20%,即使进行了拍卖也是无效的。

这1345万元是如何确定的呢?李新慧拿出了两份材料给记者。

一份是万天华在2008年12月29日提交给眉山中院的一份申请书,中间有这样一句话:“2008年9月29日我申请以保留价1345万元购得该房产”。9月29日是第一次拍卖日期后第14天。这是否意味着,在第一次拍卖未举行的第14天,万天华就已算计好要以1345万元“购得该房产”?

四川眉山中院执行员涉嫌滥用职权配合“套路贷”被起诉

万天华称在2008年9月29日就申请以1345万元的价格“购得该房产”的《申请书》

另一份是眉山中院当天作出的四号裁定,将全部资产以1345万元抵偿给万天华,抵偿数额与万天华在几个月前希望的金额严丝合缝。1345万元,扣除李新慧欠按揭贷款银行的920万元,万天华受偿410元,其余15万元用于支付执行费、评估费和拍卖实支费,剩余金额为零。

“这太精确了,令人称奇!这显然是人为事先确定的,并不是按照拍卖规则确定的。”李新慧向记者表示。

李新慧向记者诉说的另外一个细节证明法院操纵拍卖的情况。她说:最后一次公告的拍卖日(2008年12月29日)的前一天是星期天,她去找严朝友询问第二天的拍卖是否进行,其他法官让她去会议室找严朝友,当她推开会议室的门,看见严朝友、李正康、余治江、孙桂林等人正在开会,她要求参加会议,严朝友说这次会议与拍卖无关,不让她参加会议。但是,李新慧事后从眉山中院复印出来的执行笔录却显示,参加人栏赫然写着她的名字,甚至还有她的发言内容。

在这份执行笔录中,李正康说:“我们保证明天流标。” 另一处记录着李正康的另外的发言:“我能保证星期一的拍卖流标。”

这份笔录记录了眉山中院另一位执行员余荣霞的一句话:“今天要解决的问题是明天的拍卖继续进行,让拍卖流标,至于其他细节明天再商量。”记者看到,“让拍卖流标”几个字被人用笔划掉了,但还是很容易辨认出来。

李新慧说,流拍是事先就已串通好了的。有意向竞拍资产的奚某某和曾某某直到最后也不知道为什么拍卖一次都没有举行。

四川眉山中院执行员涉嫌滥用职权配合“套路贷”被起诉

四川眉山中院执行员涉嫌滥用职权配合“套路贷”被起诉

执行笔录多处载明要让拍卖流标

将拍卖资产裁定给案外人涉嫌违法

据记者了解,2009年元旦节前一天,眉山中院作出四号裁定,李新慧名下的那栋三层小楼及附属装修以1345万元的价格裁定抵偿给万天华并过户给万天华指定的张涛和舒琳。16天后,眉山中院作出五号裁定,将那栋三层小楼过户到张涛和舒琳二人名下。

李新慧了解到,张涛是余治江的妻子,舒琳是孙桂林的妻子,余知江和孙桂林本来与案件一点关系都没有,为什么要数次用暴力阻止拍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接受资产抵偿债务的人只能是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将资产裁定过户给案外人张涛、舒琳,是否属于滥用职权?

严朝友因涉嫌滥用职权被起诉

在李新慧的控告下,案件执行中的种种反常举动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注意。据某中央媒体披露,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向眉山中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纠正错误,但在有关利益相关者的阻扰下,未予纠正。之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但仍然没有进展。

2016年6月,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严朝友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予以逮捕。2017年1月13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严朝友“执行裁定失职罪”向眉山市东坡区法院提起公诉。时隔两年多以后,直到上月底,该案才指定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在此期间,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九次延期,严朝友被取保候审。眉山中院宣传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了上述情况。“他目前未被判刑,还不能算是罪犯。”这位负责人向记者补充到。

一位法律界人士坦言,严朝友的一系列违法行为显然是故意的,应以“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为何以“执行裁定失职罪”而不是以“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对严朝友提起公诉?

四川眉山中院执行员涉嫌滥用职权配合“套路贷”被起诉

《检察日报》2017年5月8日报道严朝友执行违法,眉山中院拒不纠正

李新慧坚定认为,这绝对不是严朝友一人犯罪,也绝不仅仅是滥用职权那么简单,而是隐藏了更为严重的受贿罪和诈骗罪,“那么巨额的财产抵偿给孙桂林和余治江的妻子,绝不是他们可以“吃”得下的,严朝友甚至更高级别的法官可能参与了分赃,这可能是一个窝案。”

李新慧希望,在目前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李正康等人通过设立的“套路贷”公司对外借款,以无利息诱骗她签订合同,在她未及时偿借款的情况下,又采取胁迫、“软暴力”等手段逼迫其签订虚假的还款协议,再通过公证人员办理执行证书,为严朝友违法执行提供“子弹”,通过执行程序侵占其巨额财产,符合“套路贷”特征,李正康、万天华、孙桂林和余治江是否构成犯罪,希望成都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给自己一个答复。

据眉山法院系统知情人士透露,严朝友在2016年被逮捕后,眉山市检察机关对余治江因伪造评估费票据、伪造公章、伪造减免执行费申请书事宜,以涉嫌诈骗罪移送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调查,该局对余治江将抓捕归案后,不知什么原因对余治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至今没有一个说法。李新慧告诉记者,取保后的余治江居然在外公然叫嚣,“谁有本事把我再抓进去”。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一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案刚刚移交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异地审理,具体开庭时间未定。

目前,李新慧正在申请执行回转的复议,严朝友的受审的情况将揭开这起发生在十多年前案件中的迷雾。但是,眉山中院是否该立即行动起来进入自我纠错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是否进行监督?这起十多年前的案件是否能够水落石出?本报将予以关注。

来源:中国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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