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10:14:12来源:法律常识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将自己的股东权利义务一并转给了新股东,新股东已经客观上成为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主体。
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有义务向受让方披露全部与股东身份有关的信息,例如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股东权属情况,股权价值评估等,不论是否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只要是股权转让价格与实际价格有明显差距的,均可认定原股东有欺诈行为,新股东有权在法律、合同规定有效期内申请撤销转让合同,如不愿意撤销合同的,新股东在履行相应义务之后,还有权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原股东进行追偿。这里的前提是转让价格和股权实际价值有明显差距、瑕疵,对新股东造成财产上的损害。
但如果新股东对股权瑕疵明知还签订、履行转让合同的,新股东无权请求赔偿。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关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