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0:07:18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浪潮全面袭来,企业合规成为了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新途径。最高检政策文件和各地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符合合规整改条件并达到合规整改标准的涉案企业,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以是:1.不被逮捕;2.不被起诉;3.判处缓刑;4.被从轻处罚。
政策文件明确了企业合规整改后的案件处理结果
2020年3月,第一期合规改革工作试点开始,公开的文件和报道中强调:“检察院对民企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应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即企业合规的处理结果要么是不捕、要么是不诉、要么是判处缓刑。时隔一年后的第二期试点工作中强调“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相较于第一期试点,合规结果增加了“轻量型”的内容,即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之后,涉案人员的实刑年限会更少,处罚力度会更轻。这个指导方针一直持续到今年初启动的全国试点工作中。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呢?在第一期试点期间,我们星来律师事务所也举办了很多跟企业合规相关的论坛或沙龙活动,活动中有许多实务专家提到刑事合规不起诉。如果要达到不起诉的要求,局限性会较大,因为它适用的范围较窄,只适用于量刑法定刑三年以下的案件,才能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也因此,许多律师和学者倡议修改立法,建议在相对不起诉不容易突破的情况下,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但这显然不是朝夕之事,立法的周期比较漫长,也需要建立在大量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如果企业合规改革只适用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适用范围过小,各地检察院在办案中也会畏手畏脚,无法广泛适用。所以在第二期试点中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叫“轻缓量刑”,即“能缓则缓,如果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就从轻处罚”——这种思路得到了广泛认可!今年4月2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合规与风控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联合主办,星来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企业合规案件诉讼程序立法专题研讨会”上【附上链接《企业合规案件诉讼程序立法专题研讨会顺利进行》】,这个刑事激励政策得到了广泛的讨论:大部分参会专家认可“从宽处罚”——这与认罪认罚的制度一致,至于具体的从宽幅度则具体案件具体把握。如此,案件处理结果就不限于不起诉,也包括缓刑、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相应的,适用的罪名也不限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也包括三年以上的重罪。
实践中的案例无一不体现了上述政策精神
我们从最高检到各地方检察院的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百度上公开的资料中,检索了30个有关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案例,其中既有试点检察院发布的,也有非试点区域发布的。通过逐一分析案例,我们总结出: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案件(根据公开资料显示的相关犯罪数额和情节判断法定刑),涉案企业经过合规整改后,检察机关通常会给涉案人员直接作出不起诉处理,各地在实践中执行起来几乎没有障碍。
(2)另有一种情形,虽然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是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检察机关也能够顺利地作出不起诉决定。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重罪案件,具有立功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对于已经涉案的企业以及(或者)责任人员,基调是从宽处罚!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合规对于辩护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对于已经涉案的企业以及(或者)责任人员,基调是从宽处罚!具体的激励作用在于: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最好的结果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后对单位作出不起诉,其次是判处罚金。如果是企业当中的高管或者技术人员犯罪,企业本身没有被指控为犯罪主体,如果给企业做合规整改,对企业而言没有任何不利的、负面的影响,或者说是百利无一害。其原因在于,对于企业而言,不仅不会有任何犯罪记录的留存,还可以通过给企业做合规建设,起到预防犯罪的功效,对企业的积极作用更加明显。
不论是对个人还是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其实都是一种刑事激励,用不追究或者是轻缓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去促使企业建立内部合规管理体系,规范经营,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以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这也是给企业的一次重生的机会。但是这种刑事激励政策也是有前提的:
第一,涉案企业有被激励的必要性,即企业有挽救的必要。如上文所述,涉案企业不能是为了犯罪而设立的,要在整体上、绝大多数时候是依法合规经营的,而犯罪行为是偶发的,这样才有激励的必要性。第二,个人犯罪或者是单位犯罪的犯意,能够被公司的制度所消解或者防控,这样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对于刑事风险的防范才是有意义的、有价值的。比如,公司的内部监管、处罚、制约等方面很严格、成体系,让相关人员钻不了空子,或者企业能及时发现法律风险。第三,做了合规整改之后最重要的就是验收环节,只有验收合格,才能享受上述的激励政策,才能对涉案企业或是涉案人员做出从宽处罚的决定,甚至不起诉的决定,如果验收不合格,刑事诉讼程序会继续往下走。
关于合规考察与验收方面,以星来律师事务所经办的北京首例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第三方监管的案件为例。该公司第一次合规整改没有通过验收,第三方和检察院经过商议之后决定给予该企业二次整改的机会,企业第二次整改验收通过后,相关责任人员才享受到了改革的福利。除此之外,还有上海金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发生责任事故的司机所在的公司在江苏无锡,而办案地是上海,本案合规验收工作是在上海和江苏检察院双方异地协作的背景下完成的,然而该企业合规整改验收结果不合格,案件的相关责任人员直接被提起了公诉,按照正常的程序、量刑标准继续刑事诉讼程序。
作为辩护律师,在充分了解了上述对于合规改革的系列政策方面的激励和实践中的案例之后,就能够开始运用这种新的辩护方法,从客户委托辩护的时候就可以探讨运用此种合规思路。
合规对于辩护第二个方面的作用体现在预辩护的效果
真正的辩护是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而预辩护是还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可能有刑事法律风险存在,但是尚未被司法机关立案,还没有被追究相关责任的时候,起到一个预辩护的效果。这其实更多针对于不涉案企业的企业合规工作,合规对企业而言是一种管理方法,也是通常说的事前合规,也呼应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里提及的“立足于专项合规,推动全面合规”中的“全面合规”。当然,我们对合规工作也需要有正确的认识,合规是一种企业管理方式,能够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但不可能完全杜绝犯罪!企业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至少在企业或者是个人出现犯罪的时候,通过企业已经具备一个完备的合规管理体系,能够证明企业已经制定了规范经营制度体系、相关组织架构搭建、管理层及员工合规培训等合规建设工作,主观上已经尽力在避免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即便出现了个人犯罪的行为,企业能够通过主张犯罪行为是意外、是制度漏洞,并非有意为之,从而最大程度减轻企业的责任,即通过企业在已有合规体系方面的辩护,能够最大程度地将企业从犯罪行为中隔离出来,免受犯罪结果的波及。国外有大量类似的案例有效避免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这种预辩护的效果也是与国外的企业合规司法实践相匹配的。
当然,涉案企业做合规整改要以犯罪主体认罪认罚为前提,这与无罪辩护是有现实冲突的。比如,一个企业负责人被指控了挪用资金、销毁隐匿会计凭证罪,该负责人一直主张自己无罪,不予认罪。但他如果不认罪,在证据不利、客观形势不利的情况下,结合罪名和金额,量刑可能达到十年以上。该负责人家属前段时间咨询了我们,在斟酌是否要认罪认罚,因为只有认罪认罚才有可能给企业做合规整改,经过合规整改后才有可能享受不起诉或者是轻缓量刑的结果。基于企业经营需要,负责人及家属的第一诉求也在逐渐发生变化。遇到这种情况,就需要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反复商议、权衡利弊,然后帮助当事人确定最佳辩护方案。
本文作者:星来律所王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