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1:18:09来源:法律常识
今日导读
☆市博物馆十一假期开放
☆公交16、109(晚)路线路有调整
☆芜湖成功开展首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业务
☆离婚后给孩子改姓
另一方可拒付抚养费吗?
天气预报
芜湖市气象台早间预报
(2020年9月30日06时)
今天下午到明天
早晨多云到晴,
偏东风3级左右,
明天白天到夜里晴到多云,
明晨最低气温19℃,
明天最高气温28℃
十一假期开放 每日限流3000人
记者从鸠江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获悉,国庆前夕,市博物馆推出“安康码”博物馆应用场景扫码预约功能,游客预约后无需携带身份证,用手机扫“安康码”即可顺利参观博物馆。
近日上午,不少游客陆续来到市博物馆预约参观,在前台直接扫描“安康码”就完成了预约登记流程。游客王女士说:“现在只要扫‘安康码’就能进馆,同时在皖事通平台上还能了解到丰富的活动信息,比如中秋节来临之际博物馆准备推出的‘花好月圆 夜游芜博’活动,感觉既给咱们百姓提供了便利,又提供了国庆假期出游的好去处。”
记者采访中获悉,为实现便民利民,鸠江区数据资源管理局邀请“安康码”技术团队赴芜湖市博物馆,在国庆节前完成应用场景预约功能,合力推动“安康码”应用场景服务上线,提升了公众的参与度、满意度。
另据介绍,今年国庆期间,市博物馆10月1日-8日均面向公众开放,每日限流3000人,建议市民提前在线上完成预约。
芜湖日报记者 赵丹丹
鉴于途经道路封闭施工影响,为确保公交线路安全有序运营,芜湖公交集团决定,即日起,公交16、109(晚)路临时绕行调整。
具体线路为:公交16路由北向南临时改由九华南路、天井山路、花津南路、白马山路至九华南路恢复原线路运营,原“文津东路(南侧)、回然园(西侧)、垃圾处理站(西侧)、神仙台陵园(西侧)、火龙岗镇(西侧)”站点不再停靠,由南向北保持不变。
公交109(晚)路由北向南临时改由花津南路、白马山路至九华南路恢复原线路运营,原“花津南路口(南侧)、峨山东路(南侧)、回然园(西侧)、垃圾处理站(西侧)、神仙台陵园(西侧)、火龙岗镇(西侧)”站点不再停靠,由南向北保持不变。待道路满足安全通行条件后,上述线路将恢复原线路运营。
记者 汤荣汛
9月29日,一件国外知名快消品小包裹从芜湖综合保税区发出,经快递配送至消费者手中。这标志着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正式在芜湖落地,进口商品海外仓成功内移至芜湖综合保税区,芜湖成为继合肥之后省内第二个开通跨境电商业务的城市。
网购保税进口作为跨境电商进口的一种业务模式,相对直购进口而言,具备“价格低、送货快”的优势。网购保税模式可全面适用正面清单的所有商品范围,如牛肉、新鲜水果、婴幼儿奶粉、化妆品等都可以通过该模式进口。“网购保税进口是指跨境电商企业通过集中采购,统一将货物从海外发至国内保税仓库。消费者网上下单时由物流公司直接从保税仓库配送至客户,货物按照个人自用物品监管,享受关税减免政策。”据芜湖兴贸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志斌介绍,该业务的开通,丰富了进口商品的种类,缩短了进口时间,降低了进口价格,给消费者带来极大便利和实惠。芜湖海关跨境电商工作组相关人士表示,今年四季度,芜湖综保区还将引进国内外知名的跨境电商企业入驻,规模化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为市民提供更多质优价廉的进口商品。
记者 汤荣汛
陈某2018年与丈夫李某离婚,双方婚生子李小某归陈某抚养。在离婚后陈某将李小某的姓名改为陈小某。李某以此为由,认为陈小某已经不与自己同姓,所以拒不给付陈小某的抚养费。离婚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利给孩子改姓吗?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否以孩子已经改姓为由,拒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沈楚雄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即便孩子改随他姓,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也没有发生变化,父亲对改姓后的孩子仍然负有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根据上述规定,孩子改姓后,父亲或母亲应该继续支付抚养费,不得以孩子已经改姓为由抗辩。该条同时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但这必须以诉讼为前提。
因此,离婚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时,无权单独改变孩子姓名。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改变孩子姓名,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诉讼,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子女原姓名。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无论孩子跟母姓,还是随父姓,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孩子的姓发生改变为由而拒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一方拒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沈楚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