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1:28:17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件比较特别的委托事务。比较特别是因为当事人已于2013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所以本律师不用再替当事人起诉离婚。但由于我的当事人没有完成最后的工作,导致自己现在不能顺利再婚,还要委托律师帮助其完成早该完成的一点工作。
这件事情的情况大致是:王先生(化名)作为离婚原告与前妻于2013年6月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以为事情已经结束的王先生便带着离婚判决书回到原籍广州生活。今年年初,当王先生拿着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打算在广州当地民政局另行登记结婚时却被告知需要到公安机关将户口本中的婚姻状况改为离异才行。于是,王先生又来到自己的户籍地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又要求王先生提供一审离婚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才能更改婚姻状况。至此,王先生才意识到自己当年拿到离婚判决书后应该及时找法官出具判决生效证明。否则,但凭一审离婚判决书是不能证明自己已经离婚的。由于路途遥远,王先生便委托本离婚律师代办此事。
相信有很多拿到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都会犯与王先生类似的错误——误以为有了一审判决书就可以证明自己已经离婚。殊不知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尾部都有一句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中级人民法院。”这句话除了告知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外,还隐含着另外一个意思,即当事人收到该判决书后,该判决并未当即生效。如果双方在十五日内均未上诉才生效,而如果有一方提起了上诉,则该一审判决要在经过二审后才能确定是否生效。所以,像王先生这样手中只有一份一审离婚判决书是无法让公安机关确定其是否已离婚的,户口本中的婚姻状况自然也无法做变更。由于当年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王先生就需要到一审法院开具判决已生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