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2:05:27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6月,阚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一起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案的辩护人。阚律师介入的时候,该案已经接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尾声。阅卷、会见后,阚律师梳理研判出三个基本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本案存在管辖不当,即受理地司法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这里需要普及一下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知识点。管辖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重要的程序性事项,即具体的个案应当由什么地方、哪一级司法机关管辖。一般来说,我们首先要确定地域管辖,然后再确定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一般不容易出错,而地域管辖错误在司法实务中并不鲜见。
法律对地域管辖也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那就是以犯罪地管辖为主,以居住地管辖为辅。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
刑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是指户籍地,只有在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举个例子,甲在A地盗窃10万元,跑到B地挥霍消费时被抓获,应该是A地管辖还是B地管辖?答案应该是A地管辖,因为A地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的制度设计,主要考虑是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等;以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制度设计,主要考虑是对一些影响大的案件在居住地审判,有利于对群众开展警示教育、有利于对被告人监督改造、有利于有效震慑犯罪等。
回到本案,阚律师收到起诉书后,分析所指控的三起事实,果不其然,没有一起事实对应的犯罪地是在受诉地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受诉地没有犯罪事实。当然当事人的居住地也不在受诉地。
那么本案能不能指定管辖呢?
这里需要再普及一下有关指定管辖的知识点。一般什么时候会出现指定管辖呢?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由上级司法机关指定下级司法机关管辖,一种是管辖不明的案件,另一种是由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受理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当然,司法实务中,指定管辖经常会被滥用。
回归本案,阚律师认为本案也不宜由上级司法机关指定管辖。原因是,本案在侦查阶段,受理地政法委就召集公、检、法就本案专门召开会商会,分析定调,形成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法发〔2013〕11号)中明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而本案在侦查阶段,法院就已经介入其中参与会商,显然就违背了上述规定,可能导致庭审中心虚化、证据裁判失灵,严重干扰和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有鉴于此,阚律师从本案的实际出发,并征求当事人的同意,从为其争取合法的诉讼权利出发,及时撰写并向受诉法院提交了一份《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且附有《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两个相关案例。
阚律师的这份申请书,引起了受诉法院承办法官的注意和重视,并经受诉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上报。后层报中院、省高院研究,日前已由省高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最后,要特别感谢本案的承办法官,确实是一位认真负责、敢于担当的人民好法官[赞][赞][赞]
同时,也感谢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与支持。让我们共同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最终审定结论[加油][加油][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