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3:08:33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30日,原告王某芹(女,1962年12月12日生)因胃部不适5个月,到被告x市人民医院处就诊,入院诊断为胃多发息肉;2型糖尿病;子宫全切术后;阑尾切除术后;乳腺癌保乳根治术后。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全胃切除术+空肠代胃术+空肠侧侧吻合术。
手术完成顺利,术中留置两根引流管。术毕安返病房。术后给予止血、补液、化痰及对症处理。密切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变化。2013年4月21日,原告因刀口溢液1小时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刀口脂肪液化;2型糖尿病;全胃切除术后,于2013年4月22日在局麻下行腹壁切口裂开缝合术。
二、手术后
2013年7月11日,原告因食欲不振伴恶心、呕吐10余天,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食欲不振。2014年12月22日-2015年1月1日、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19日、2015年4月19日,原告因恶心、呕吐、烧心、腹疼等医院三次入住x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均为反流性食管炎。
2016年2月23日,原告因腹痛,反流、恶心明显到x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反流性食管炎。
2017年5月19日-2017年5月26日、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26日、2018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26日,原告因恶心、呕吐、反酸、腹痛三次入住x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上腹痛原因待查消化性溃疡。
2018年10月13日,原告因间断恶心、呕吐5年余,腹痛、腹胀3年,加重一周,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腹痛原因待诊反流性食管炎?该院给予抑酸、补液、促进肠胃功能等对症治疗后,患者病情好转出院。住院5天,于2018年10月19日出院。
三、患方观点
2013年3月30日,原告因胃息肉病入被告处治疗。被告作出胃切除的治疗方案并实施了胃切除手术。术后原告犯反流性食管炎,并伴有恶心、烧心、腹胀等症状。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属过度医疗,给原告造成极大的身体创伤和精神痛苦。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四、医方观点
医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鉴定意见
x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王某芹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原因。王某芹的伤残等级为五级。
王某芹的误工时间可考虑为205日-230日或205日。王某芹的营养期可考虑为自2013年4月3日(手术之日)至其评残日前一天,但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被鉴定人王某芹的护理费可考虑为155日-185日。
王某芹目前无特殊后续治疗,如其吻合口发生并发症,可再行手术治疗,具体治疗方案及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但其已经发生的术后相关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应予支持。
六、医疗过错分析
1.告知不全面;2.术前检查不完善,对病变的评估不充分;3.行腹腔镜下全胃切除术+空肠代胃术+空肠侧侧吻合术的术式选择不当,无手术适应症;4.术前对患者糖尿病病情评估不足,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未充分评估手术适应症与禁忌症。即使行手术治疗,医方所行手术方案亦非指南中推荐手术;5.会诊不全面。6.医方尽到了说明义务,但说明不够充分。
七、庭审意见
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本院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7458元、误工费24921元、护理费20045元、残疾赔偿金474588元、营养费21900元、鉴定费21450元、交通费518元、住宿费536元、复印费221元,合计601637元(37458元+24921元+20045元+474588元+21900元+21450元+518元+536元+221元)。
结合本案的损害后果及司法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按50%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即赔偿原告300818.5元(301637元×50%)。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30000元。
八、法院判决
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王某芹各项损失共计30081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3308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