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1:40:16来源:法律常识
又是一年招生季,总有那么一些人相信“入学名额”“学位”。于是,同样有那么一些人,打着“有关系,搞学位”的幌子,四处收钱声称可以搞到某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甚至大学的学位、名额。“不成功便全额退款”,这句承诺,不知道让多少家庭“吃了定心丸”而后又跳进“陷阱”。10万、20万、30万……可能就这样打了水漂!
有的当事人说,“我现在非常无奈,对方不接我电话,不回信息,奇怪的是,却还在朋友圈和群里继续以办学位为名骗人。”
这,真的算得上诈骗吗?
案例一:委托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3日,苏德奇(化名)向户名为钱晋(化名)的银行账户转款12万元。同日,张大口(化名)向苏德奇出具《收条》,载:“今收到苏德奇办学款12万整(壹拾贰万元整),办不成全额退款。收款人:张大口,61XXXXXXXXXXXX3527,联系方式:130XXXX7651,张,2020.6.13。”
审理中,苏德奇称,其于2020年6月份通过微信平台认识张大口,并按照张大口指定的账户向张大口支付12万元用于委托办理孩子的入学事宜,但之后未办理成功,张大口仅向其退还2万元,剩余10万元至今未退还,提交其夫王某某与张大口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上述事实,据此,其诉至法院,请求:张大口偿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张大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苏德奇10万元。
【按例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中,苏德奇、张大口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有张大口向苏德奇出具的《收条》、转款凭证为证。张大口在《收条》中承诺“办不成全额退款”,现委托事宜确未办理,但张大口至今尚有10万元未退还苏德奇,苏德奇现主张张大口退还,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苏德奇主张张大口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诈骗罪
【基本案情】
藏得深(化名)与同卜辽(女,1985年出生,化名)系朋友关系;同卜辽与何德裁(男,1981年出生,化名)同在某琴行工作,何德裁为吉他老师;何德裁与在某少儿创意美术培训画室的美术老师罗焦(男,1990年出生,化名)是朋友。
2018年4月,何德裁得知同卜辽的朋友,即藏得深能办理上某小学的入学名额,遂联系了罗焦。2018年4月至7月,罗焦所在的美术班有九名学生家长杨岩(男,1979年出生,化名)等人,愿意通过罗焦办理学生入学事宜。后同卜辽根据藏得深的报价,加价报给何德裁,何德裁再加价报给罗焦。经核算,每一个学生家长分别出资8-13万元不等的费用,合计93万元,陆续转给罗焦,罗焦扣除自己的好处费将余款转给同卜辽,依次类推。藏得深实际获得59万元。
2018年1月,门清(男,1981年出生,化名)通过同卜辽,得知藏得深能办理某附小的上学名额,需花费15万元。2018年1月30日,门清经同卜辽联系与藏得深见了面,并当场转给藏得深15万元。后藏得深返给同卜辽1.5万元,藏得深实际得到13.5万元。
藏得深无固定工作。至2018年9月1日开学,藏得深未办成上小学名额。杨岩等人要求退款未果后报警。
2018年9月7日,藏得深与罗焦、何德裁及九名学生家长共同协商退款事宜,并进行了核算。藏得深与同卜辽应退还68万元(其中同卜辽留9万,余59万转给藏得深),罗焦应退还16.2万元,何德裁应退还8.8万元。罗焦已退还7.3万元。2018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至立案当日,藏得深没有退还款项,何德裁退还8.8万元,同卜辽退还11.8万元。2018年9月17日,同卜辽又退还9.9万元。2018年9月26日,罗焦退还8.73万元。2018年10月24日、25日,藏得深父亲退还20万元。2019年10月17日,罗焦又退还1700元。罗焦、何德裁所得款项全部退完。
经核算,同卜辽共收取好处费10.5万元(实际退还21.7万元),藏得深共收取72.5万元。藏得深犯罪数额应为72.5万元,立案前没有退还,立案后已退还20万元,余52.5万元没有退还。同卜辽表示,她多退的款项 11.2万元,愿意先赔付给家长。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一、藏得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 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责令藏得深退还被害人杨岩等九人及门清违法所得41.3万元,退还同卜辽11.2万元。
【按例说法】
藏得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立案后藏得深家属已退还了20万元,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民事&刑事
个人认为,类似于案例一的这种办理学位、获得入学名额的问题,就个例而言,很难被认定为诈骗。因为现实生活中,任何事情在没有结果之前,谁都不能保证一定能办成,可能只能认定为一个委托合同纠纷。我们可以说,张大口这个人是行不道德之事,但难说是诈骗。换一个角度说,委托其办理学位的家长苏德奇,又是否存在不道德行为呢?
但是,对于那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且数额较大,该行为就构成诈骗罪。比如案例二,藏得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实践中,有些人虚构与区教委、部分名校有合作关系,有强大的渠道与资源,具备办理小升初择校的能力,能够帮助被害人子女进入目标学校,并承诺办理不成功百分之百退款,进而骗取众多被害人的巨额钱财,在无法兑现虚假承诺后,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不仅如此,有些人明知自己不具有为被害人办理请托事项的能力,向被害人谎称自己可以办理,获取被害人的信任,收取办事费用后并未实施办理请托事项的行为,甚至进一步虚构“事情已安排好,需要交纳学费及学杂费”等事实,继续骗取被害人钱款,且骗取的钱款并未用于办理请托事项,而是用于个人偿还债务、自己消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