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5:02:44来源:法律常识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是古训,更是行事准则
接受他人的委托
代理人应当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宋某将自建小别墅工程发包给陈某施工,后双方因工程质量产生矛盾。宋某打算拿起法律武器寻求救济,后经人介绍找到了顾某。顾某没有从事法律工作的相关证件,但凭着自学的法律知识时常接受委托提供服务。两人很快就达成了口头协议,确定由顾某代宋某处理与陈某的建房施工质量争议事宜。经顾某介入沟通,宋某与陈某达成庭外和解,双方签订了《建房修复补偿调解协议 》。陈某依该协议及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支付结欠的工程款项。
宋某认为顾某在收取委托费用5000元后并未按照约定发起诉讼追究陈某的违约责任,而是诱导自己签订《建房修复补偿调解协议》进而蒙受损失达数万元。于是,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顾某返还委托费用5000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顾某到庭后否认曾对外宣称自己是律师,双方达成委托协议后就多次找陈某沟通化解纠纷,最终为宋某争取到由陈某补偿2.5万元的和解方案,现已履行了 委托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期间并不存在诱骗诱导行为。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建房修复补偿调解协议》是被顾某“诱签”的和解协议 ,且该协议给宋某造成损失,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庭审意见判决顾某返还委托费用5000元,但对宋某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得到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 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注意比对甄别,选择一个专业的委托对象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司法活动的专业性要求当事人选择专业法律人士代理协助。本案中,宋某虽然提出顾某在履行口头委托协议、与陈某沟通协调建房质量争议过程中存在损害被 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未能完成证明责任,现有证据下我们无从查证其真实性,依照“谁主 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给我们提了个醒,选择代理人时一定要注意比对甄别,同时注意保留好合作期间的必要证据,以免产生争议时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