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6:53:00来源:法律常识
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机构,在目前捕诉合一的体制下,承担着非常多的诉讼职能,在履行这些职能的各个阶段中,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检察院应该在哪些环节排除非法言辞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的环节主要有以下4个:
1、移送审查逮捕
----审查环节;
2、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对于移送过来的案件或者自侦案件,批准或决定;
3、移送起诉
----自侦案件移送;
4、提起公诉
----向法院提起公诉。
《国杰律师说》认为,言辞证据作为一种主观性证据,虽然有可能最真,也有可能最假,但是在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是涉案的主要证据。之所以通过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得来的言辞证据不能被正常采用,就在于其暴力等行为干扰了证人的真实意思,这也是“毒树之果有毒”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