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7:45:55来源:法律常识
拆迁房买卖背景:
上海市国际化发展不断加深,因此要求城市总体规划与国际化高速经济发展相协调。征收、拆迁、回迁,在上海拆迁这个大背景下,日益激增。回迁房受本身房产证办理时间差的影响,在上海房地产市场中回迁房价格远远低于市场商品房价格,因价格原因回迁房交易越来越受欢迎。但是天上没有无缘无故的馅饼,回迁房买卖因种种限制原因导致在交易中很容易出现各种法律纠纷,最普遍、典型的就是几年以后房产证下来后,但房价已经上涨,对于卖家来说,大幅度的增值,很容易让卖家眼红而选择违约解除合同或以不配合过户为筹码坐地涨价。
案件事实:
2014年王先生因结婚急需购买新房,在某中介处看到宝山区一处回迁房出售,在价格、地理位置方面王先生都比较满意。因此在中介的撮合下与卖家陈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以210万价格购买此房。但是由于回迁房需要三年以后才能办理房产证,因此双方约定在可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卖家需要协助买家办理产权登记,然后买家将尾款30万元打给卖家。买卖合同成立后,卖家将房屋实际交于买家居住,王先生也花费巨额装修房屋作为结婚新房所使用。
2017年3月份王先生在此处房产中已经实际居住3年,在卖家产权证下来之后,王先生要求陈某协助自己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陈某主张现在房子已经涨到400万,因此王先生需要再给他80万,否则不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王先生对于陈某这种临时加价的宰客行为十分的懊恼,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办案过程:
王先生来到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师团队在接待了王先生并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且查阅了王先生的买卖合同。双方买卖合同中对于产权登记是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因此陈某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而房屋的增值是属于商业风险,是允许存在的。因此不属于合同中的情势变更,陈某无权主张变更合同内容要求王先生支付80万尾款。
京云律师团队代理了王先生案件,在整理好证据材料做好庭前充分准备后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庭审中京云律师据理力争,在充分确凿的证据面前,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陈某履行合同义务。
客户反馈:
后期王先生来电表示,卖家在判决书生效后已经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现在他们已经拿到了属于他们自己的房产证。真诚感谢京云房产律师团队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匡扶正义、为民维权”。
京云房产维权律师团,承办团队分为主管、主办、辅办律师,团队以其独特的模拟法庭、权威研讨、方案竞争、专人质检、案件跟踪等最先进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办理了大量具有影响力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京云律所全体同仁随时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