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7:52:5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有一个建材公司客户,找到我要求给甲方发一份律师函,经询问得知,他们签了供货合同向一个比较大的连锁装修公司供货,货物发到甲方指定的地方,交货时送货单给甲方的人员签了字,也跟甲方的接洽人员核对了金额,按金额给甲方开了发票过去,但是甲方拖着不给钱。
对这个情况,我告诉他们,如果甲方仍然坚持不付款,建材公司要走诉讼途径的话,目前手头的材料非常不充分。原因有以下几点:一,甲方的收货签字人员身份不明,如果不能证明签字人员是甲方的工作人员,法院可能会怀疑收货单的真实性;二、甲方核对货款金额的人员也身份不明,这个建材公司也没有取得甲方盖章的对账单。
那么,企业经营者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呢,我的建议是,首先,在合同签订的时候,要求甲方告知甲方将安排办理对接的人员姓名,并记载在合同内。可以专列一个条款指定该人代表甲方,也可由该人在合同尾部签章处签名。然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送货、验收、对账时,除了与甲方相关具体办事人员办理对接外,也要求这个甲方代表在相关交货单、验收单、对账单上签字。如此一来,万一不得以需要进行诉讼,可以确保证据比较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