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拆迁律师在哪找律师,西安拆迁律师在哪找律师咨询

时间:2022-12-21 07:54:57来源:法律常识

胡长乐律师系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受聘为新华社客户端法律顾问,在担任顾问过程中常年为全民拍客进行法律解答,其中涉及农业农村、刑事案件等各领域。对网友提出的现实问题进行法律问题经过团队检索类似案例、法律条文并最终出具解答方案,解答方案精简而富有操作性,其中很多问题的反映因律师的解答及新华社记者的监督而得到快速解决,现律师团队将答复中涉及农业农村部分的案例进行集纳,对振兴农业农村、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均有良好的补益,法律问题我们进行了必要的简写方便阅读,原文均可在新华社客户端寻找链接。

1、问:我家90年代砖瓦房被乡政府擅自鉴定成60年代的D级危房,且没有“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盖章。乡政府未作通知公示,未征求意见,未协商安置,于2017年7月侵入住宅强拆,财产毁失。

答:新华社特邀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长乐回复: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同时根据该法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乡政府的私自认定房产属于危房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且房屋鉴定机构认定属于危房必须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等规定,乡政府拆迁前有必要进行程序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复议。否则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确认拆迁行为违法,进而要求必要赔偿,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胡长乐律师回答新华社全民拍客(涉及农业农村)法律问题集结

2、问:八年前村委会为了建设美丽乡村发展旅游经济,由村民出资,对村道两边的房屋进行了木结构扩建改造,改造完成后由村委出资进行了统一颜色的涂装,美化了乡村,振兴了本地的旅游业,解决了村民的就业问题。然而,如今镇政府以当时没有审批为由,要进行无偿拆除。老百姓无法理解,八年前美化乡村的装修,怎么突然成了违建?

答:新华社客户端特邀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胡长乐律师回复:村委会对村道两边的房屋进行了木结构扩建改造,改造后再进行进行了统一颜色的涂装,主要取决于改造是否严重影响了村庄、集镇的规划,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之规定,村委会的改造行为不仅没有影响村庄、集镇的规划,而且对美丽乡村,改善人居环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因此,镇政府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会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3、问:村委会单方面毁约,负债累累怎么办?1991年12月17日村委会与我签订了一份承包期为期20年的高冲村综合园艺场经营承包合同书。1999年7月18日在原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又重新订立了一份新的高冲村综合园艺场原合同变更重新订立合同书。新的合同条款有一条写明:甲方村委会放弃综合园艺场的所有权、经营权、债务权;园艺场一切所有权、经营权归乙方我所有,一切债务权、债务归乙方负责。2018年村委会单方面毁约,在没有给我赔偿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告知我停止对园艺场的一切经营和生产行为,并擅自将园艺场重新对外发包,给我造成了高达350多万元的巨额损失。

答:新华社客户端特邀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胡长乐律师回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村委会单方毁约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承包人可据此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也可要求解除原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村委会与承包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承包人应通过诉讼方式合理、合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胡长乐律师回答新华社全民拍客(涉及农业农村)法律问题集结

4、问:征地已过5年,被毁青苗至今未得补偿?我是吉林省大安市人宋淑梅,2016年8月19日,大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宋淑梅、李锋夫妻承包地,强行毁掉我夫妻种植7年的杨树苗(地上青苗),至今没有得到被毁青苗的补偿。

答:新华社客户端特邀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胡长乐律师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村民的土地在被合法征收后有权利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补偿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大安市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后没有立即补偿的行为严重违法法律规定,受侵害的村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问:生效判决已经严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审判人员涉嫌枉法裁判如何救济?

答:新华社客户端特邀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胡长乐律师回复:案外人或公民在发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生错误,涉嫌侵害国家或第三人权益的,可以将所掌握的信息提供给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同时如果本案审判人员涉嫌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也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6、问:建在耕地上的住宅是否可以领取国家粮食补贴?

答:新华社客户端特邀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胡长乐律师回复: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同时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村民在占用的耕地不能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确实需要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就违反相关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农用地被用来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等是否合法?

答:新华社客户端特邀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胡长乐律师回复:毁坏耕地和林地回填渣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非农业建设非必要不得占用耕地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村民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举报,要求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对于因此而造成水源等生态环境污染,村民还可向环保部门举报,维护权益。

胡长乐律师回答新华社全民拍客(涉及农业农村)法律问题集结

8、问:非农户口继承父母宅基地能否改建?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 2020 年 09 月 09 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 3226 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 号)第六条:“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但目前对于城市居民继承获得的农宅能否改建、重建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规定。实践来看,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做法,但是修缮房屋则一般没有限制。有一些地方,改建和重建需要进行申请或者村集体同意。

9、问:非农户口转回村中能否通过村民签字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只有农村的农业人口才可以经过申请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且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非农业人口,即使户口放在农村,也无权申请宅基地,即使申请也不会通过,国家明确规定,非农业人口不允许到农村购买房屋。非农业人口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继承父母农村的房屋,一种是在农转非之前已经拥有了农村住房。

10、问:开发商无证越界挖毁耕地1亩,同时未经同意非法入侵公民的房屋,是否违法?

答:新华社客户端特邀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胡长乐律师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相关公司无证越界故意毁坏村民土地和屋边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有关人员未经同意非法侵入居民住宅,以及骑摩托车故意撞倒当事人、抢走手机等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已经立案侦查,建议当事人配合进行调查取证。至于当事人财务损失事宜,可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胡长乐律师回答新华社全民拍客(涉及农业农村)法律问题集结

11、问:小区围墙多次被开发商强拆,是否违法?

:新华社客户端特邀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胡长乐律师回复:小区围墙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故意干扰他人施工,有针对性地破坏小区围墙,并造成道路损毁,已涉嫌构成《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造成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上述公司纠集多人、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小区业主财物损失,如经鉴定财产损失已经达到5000元或三次以上毁损的,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法追究相关组织或个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毁坏财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可在刑事立案后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经侦查不构成刑事案件,受害人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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