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7:58:03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发,女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云阳县)。
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XX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X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发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发在其经营的重庆市万州区,介绍、容留卖淫女石某、孙某、吴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298元、398元、498元不等的嫖资,并从中抽取40%的提成。
期间,被告人张某发共计非法获利9793元。
2020年9月XX日晚,被告人张某发在该店内分别介绍、容留孙某与王某以398元的价格在999房间发生性行为,介绍、容留石某与蒋某以498元的价格在777房间发生性行为。
诉讼中,被告人张某发清退违法所得979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发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辨认人像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清退违法所得单据、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石某、孙某、吴某、王某1、温某、王某、蒋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发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发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积极清退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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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