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8:32:00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电商成熟化、细分化、多元化,甲和乙俩人抓住商机合作共同出资注册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架构很简单,甲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乙作为股东负责售后事宜,雇佣了一些业务员开发客户,从事所谓“电商代运营服务”。该模式为签约后通过营造店铺销量提高的假象,骗取“服务费”作为非法获利手段。
整个流程为:业务员使用甲提供的网店店主联系方式和提炼的“话术”文本,与各个店主联系,冒名称该公司是“某大平台”商家,有稳定低折扣货源和海量一线厂家渠道,丙虚假承诺将提供独有广告设计图片,一件代发、迅速提升店铺信誉等级与销量等服务,诱使一些店主与该公司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合同》并交纳服务费。
随后业务员将已交费的店主推送给甲和乙,由他们通过某软件上架部分盗取的图片发给签约店铺,由甲与店主联系交纳备货费,进一步虚构将代为报名“第三方网站”开展推广活动、交纳展位费可提升店铺销量、活动后销量达到某标准后可退部分费用等事由,诱骗店主继续与该公司签订《网店服务合作协议》,并再行交纳“高额服务费”元。
同时,甲为某店铺上架一些所谓的“爆款”,营造店铺销量提高的假象;当消费者在店铺内购买相应产品时,店主仍需自行至原平台搜索同款产品,再下单发货给消费者。整个商业模型梳理完,并未产生所承诺的“平台服务”。后因多家店铺报警案发,涉案金额上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结合其自首、退缴违法所得及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该案定性为合同诈骗,甲、乙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