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9:34:08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可以进行查封、扣押。为了规范查封、扣押有关物品的过程和措施,公安机关明确规定了有关的程序。查封和扣押需要特定人的批准。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公安机关侦查中哪些人有权批准和决定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侦查中有权决定对各种涉案财物、文件查封扣押的人员有以下3个:
1、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扣押决定书。
2、 现场指挥人员;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3、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国杰律师说》认为,公安机关的查封、扣押活动既然是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过程中必要的措施之一,那么就要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这些法定程序中可以看出,查封和扣押并非侦查员自己可以现场决定的事宜,只有具有上述三种身份的人员,才有权利决定扣押文件和财物。而且在扣押的过程中,必要的扣押决定书和价值较高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当然现实中,某地公安机关要求各地同行不要来“南下打谷草”的故事,说明在规范案件有关财物的查封扣押等问题上,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