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09:54: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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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文件,明确2021年河南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将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等待期。 同时,今年全省大病保险继续实施差异化筹资,根据上年度全省大病保险资金使用、各统筹地区支出情况,全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95元、78元、70元、64元四个档次,全省人均筹资71元,还明确了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定药品等限价、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的有两种:一是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二是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扣除自费费用和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的个人首付部分后的医疗费用。 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的有三种: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及以下的费用、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等原因降低报销比例支付部分以及按病种定额(限价)结算超出定额(限价)标准应由医疗机构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二是《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试行)》中的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以及因使用该项目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三是医疗救助基金已经支付的费用及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调整后的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自今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参保居民在今年9月30日(含30日当日)以后出院的,当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调整后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结算,大病保险对以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追溯支付。(王振) ( 编辑:李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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