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10:23:36来源:法律常识
在原、被告诉讼的各类民事案件中,一般是需要原告或被告自己提供对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证据的,自己的主张自己去举证证实,法院处于中立裁决的地位,为了公正公平的审理,并不会参与到原告或被告的举证活动中去。
但是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也会进行调查取证。
这种由人民法院出面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先有原告或被告申请,且也被人民法院所审核准许的情况;而另一种则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职权为审理案件的需要而主动调查的情况。
我们先来说原告或被告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但是具体情况需是:
1、证据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就比如银行存款转账流水、企业内档、个人身份或婚姻信息、公安机关的案件信息、房管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等,这类信息本身会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工作以及他人的个人信息隐私,自然具有保密性,不是随便一个人去该部门说要查就能查得出的。一旦当这些信息要作为案件的证据的时候,由于个人是无法在相应部门查询到 ,而对于案件查明又很关键,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帮助调取了。
但是需要了解的是,原告或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来调取,但是也需要向人民法院说明为什么调取,调取来的材料可以对审理案件有什么关联性和重要性,法院审核后认可的确是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才会予以调取,否则将会不批准原告或被告的调取证据申请。
也就是说,这种申请法院去调取证据的方式,并不一定就一定会被批准、被实现。
另外还有一种方式是,人民法院不直接前往该部门进行调取,而是出具律师调查令,由申请方委托的律师持该律师调查令,前往该部门调取。
我们再来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情况。
法院的这种调取,是不需要原告或被告申请的,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必须调取,才会主动调查的。
依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如下几个特殊的方面: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 涉及身份关系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